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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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9:33
1、请示是上行文,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因为请示需要答复,多个主送机关可能造成答复不一致,上报单位就会无所适从。而主送机关必定是直接对单位管理的机关,如XXX中学的上级 单位就是XX教育局;
2、“一事一请”,或称之为“一文一事”,原因是多件事情请示容易出现批复上的难度,如一件事同意,另外一件不同意,在回复批复的时候就很难。因此对“请示”,一般是应该“一事一请”。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法》: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扩展资料:
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9:33
首先说,没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这么一个法。我国现行的公文,是按照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办发〔2012〕14号)及其配套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来规范的。在2012年7月1日新《条例》实施之前,倒是有个《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当2012年新《条例》施行的时候,上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即已废止。楼主如果是学习公文处理相关规定的话,还是应该参照最新的规定,因为2012年公文新规对公文的要素、格式等都做了很多修改和简化。在我答案的末尾,我会给楼主附上百度百科和文库中关于最新规定的地址链接,供你参考。
然后说,新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确有类似的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其他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最后解释下楼主的疑问。公文相关规范中做出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一文多事和多头请示所带来的混乱。楼主可能对公文处理缺乏实际体验,实际工作中,如果出现一文多事和多头请示的情况,会给公文的办理带来很大麻烦。
关于一文多事,举个例子说,某地请示建立一个学校,乍一看可能就是一件事儿,但是其中的请示内容可能有很多项涉及不同部门的业务。比如,教师编制归人社局管,师资力量管理归教育局管,建设经费由财政局管,占用土地归国土规划部门管,等等。要是把这么多项内容放到一个请示里,这份请示哪个单位能批复呢?实际上没有一个独立的部门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做出完整准确的批复。这就不难看出来,一文多事的请示,往往造成上级机关无法决定(或者不能决定)批复。因此,正确的做法应当一文一事,增加教师编制的事儿单独请示人社局,调配师资力量的单独请示教育局,划拨建设经费的事儿单独请示财政局,等等。
关于多头请示,还是沿用上面的例子,某地请示建立学校,但是同一份(注意是同一份,不是不同的请示)请示同时报送了教育局和人社局。教育局觉得增加教育资源,很好,做出同意的批复;人社局从精简机构的角度上考虑,不同意增加人员,做出否定的批复。这样一来,同一份请示得到了不同上级机关的不同批复,应该执行哪一个呢?由此可见,多头请示往往造成不协调甚至矛盾的批复,使得事情最终难以落实。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一份请示只送一个主送机关,由主送机关给予明确的批复意见。
先说这么多吧,如有不明确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附上两个地址链接供楼主参考。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nwiowWI1wxtHg2GKuKpJwja6bjX8tTNFBHifs5VoH3Unrgs26TwqnwkRBYLXlqei4n5653AS99L04P4ab8WUxu7z8VRRqpXfzJ-cmhsv3i3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http://ke.baidu.com/link?url=1J_5WhZ0kkrLDaQi7gKpiR2AgfDfoDqOVhXWQqMVYGOe-cJ-kJk4lKVOAI4YKQzXhR3-4kiIiU75JgNdRvMYE_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9:34
内容明确,保证效率。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9:33
1、请示是上行文,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因为请示需要答复,多个主送机关可能造成答复不一致,上报单位就会无所适从。而主送机关必定是直接对单位管理的机关,如XXX中学的上级 单位就是XX教育局;
2、“一事一请”,或称之为“一文一事”,原因是多件事情请示容易出现批复上的难度,如一件事同意,另外一件不同意,在回复批复的时候就很难。因此对“请示”,一般是应该“一事一请”。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法》: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扩展资料:
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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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没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这么一个法。我国现行的公文,是按照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办发〔2012〕14号)及其配套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来规范的。在2012年7月1日新《条例》实施之前,倒是有个《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当2012年新《条例》施行的时候,上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即已废止。楼主如果是学习公文处理相关规定的话,还是应该参照最新的规定,因为2012年公文新规对公文的要素、格式等都做了很多修改和简化。在我答案的末尾,我会给楼主附上百度百科和文库中关于最新规定的地址链接,供你参考。
然后说,新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确有类似的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其他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最后解释下楼主的疑问。公文相关规范中做出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一文多事和多头请示所带来的混乱。楼主可能对公文处理缺乏实际体验,实际工作中,如果出现一文多事和多头请示的情况,会给公文的办理带来很大麻烦。
关于一文多事,举个例子说,某地请示建立一个学校,乍一看可能就是一件事儿,但是其中的请示内容可能有很多项涉及不同部门的业务。比如,教师编制归人社局管,师资力量管理归教育局管,建设经费由财政局管,占用土地归国土规划部门管,等等。要是把这么多项内容放到一个请示里,这份请示哪个单位能批复呢?实际上没有一个独立的部门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做出完整准确的批复。这就不难看出来,一文多事的请示,往往造成上级机关无法决定(或者不能决定)批复。因此,正确的做法应当一文一事,增加教师编制的事儿单独请示人社局,调配师资力量的单独请示教育局,划拨建设经费的事儿单独请示财政局,等等。
关于多头请示,还是沿用上面的例子,某地请示建立学校,但是同一份(注意是同一份,不是不同的请示)请示同时报送了教育局和人社局。教育局觉得增加教育资源,很好,做出同意的批复;人社局从精简机构的角度上考虑,不同意增加人员,做出否定的批复。这样一来,同一份请示得到了不同上级机关的不同批复,应该执行哪一个呢?由此可见,多头请示往往造成不协调甚至矛盾的批复,使得事情最终难以落实。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一份请示只送一个主送机关,由主送机关给予明确的批复意见。
先说这么多吧,如有不明确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附上两个地址链接供楼主参考。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nwiowWI1wxtHg2GKuKpJwja6bjX8tTNFBHifs5VoH3Unrgs26TwqnwkRBYLXlqei4n5653AS99L04P4ab8WUxu7z8VRRqpXfzJ-cmhsv3i3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http://ke.baidu.com/link?url=1J_5WhZ0kkrLDaQi7gKpiR2AgfDfoDqOVhXWQqMVYGOe-cJ-kJk4lKVOAI4YKQzXhR3-4kiIiU75JgNdRvMYE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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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示是上行文,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因为请示需要答复,多个主送机关可能造成答复不一致,上报单位就会无所适从。而主送机关必定是直接对单位管理的机关,如XXX中学的上级 单位就是XX教育局;
2、“一事一请”,或称之为“一文一事”,原因是多件事情请示容易出现批复上的难度,如一件事同意,另外一件不同意,在回复批复的时候就很难。因此对“请示”,一般是应该“一事一请”。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法》: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扩展资料:
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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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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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没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这么一个法。我国现行的公文,是按照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办发〔2012〕14号)及其配套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来规范的。在2012年7月1日新《条例》实施之前,倒是有个《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当2012年新《条例》施行的时候,上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即已废止。楼主如果是学习公文处理相关规定的话,还是应该参照最新的规定,因为2012年公文新规对公文的要素、格式等都做了很多修改和简化。在我答案的末尾,我会给楼主附上百度百科和文库中关于最新规定的地址链接,供你参考。
然后说,新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确有类似的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其他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最后解释下楼主的疑问。公文相关规范中做出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一文多事和多头请示所带来的混乱。楼主可能对公文处理缺乏实际体验,实际工作中,如果出现一文多事和多头请示的情况,会给公文的办理带来很大麻烦。
关于一文多事,举个例子说,某地请示建立一个学校,乍一看可能就是一件事儿,但是其中的请示内容可能有很多项涉及不同部门的业务。比如,教师编制归人社局管,师资力量管理归教育局管,建设经费由财政局管,占用土地归国土规划部门管,等等。要是把这么多项内容放到一个请示里,这份请示哪个单位能批复呢?实际上没有一个独立的部门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做出完整准确的批复。这就不难看出来,一文多事的请示,往往造成上级机关无法决定(或者不能决定)批复。因此,正确的做法应当一文一事,增加教师编制的事儿单独请示人社局,调配师资力量的单独请示教育局,划拨建设经费的事儿单独请示财政局,等等。
关于多头请示,还是沿用上面的例子,某地请示建立学校,但是同一份(注意是同一份,不是不同的请示)请示同时报送了教育局和人社局。教育局觉得增加教育资源,很好,做出同意的批复;人社局从精简机构的角度上考虑,不同意增加人员,做出否定的批复。这样一来,同一份请示得到了不同上级机关的不同批复,应该执行哪一个呢?由此可见,多头请示往往造成不协调甚至矛盾的批复,使得事情最终难以落实。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一份请示只送一个主送机关,由主送机关给予明确的批复意见。
先说这么多吧,如有不明确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附上两个地址链接供楼主参考。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nwiowWI1wxtHg2GKuKpJwja6bjX8tTNFBHifs5VoH3Unrgs26TwqnwkRBYLXlqei4n5653AS99L04P4ab8WUxu7z8VRRqpXfzJ-cmhsv3i3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http://ke.baidu.com/link?url=1J_5WhZ0kkrLDaQi7gKpiR2AgfDfoDqOVhXWQqMVYGOe-cJ-kJk4lKVOAI4YKQzXhR3-4kiIiU75JgNdRvMYE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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