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1:4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23:29
法律分析:联营合同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经营的协议。联营合同的主体是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合同标的是联合经营这种行为,而不是物或其他事物。联营合同可以分为法人型、合伙型和协作型。联营合同的签订也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23:29
法律分析:联营合同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经营的协议。联营合同的主体是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合同标的是联合经营这种行为,而不是物或其他事物。联营合同可以分为法人型、合伙型和协作型。联营合同的签订也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