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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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23:29
联营合同,通常是指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为了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联合从事一定生产经济活动的协议。对联营合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联营合同,通常是指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为了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联合从事一定生产经济活动的协议。对联营合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根据联营关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松散型联营,或者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等;根据联营各自的行业属性,分为工工之间的生产联营、工商之间的产销联营、工业与科研部门之间的技术联营、工业与金融部门之间的投资联营等;根据联营各方的所有制形式,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等。
从经济合同的管理实践看,联营合同应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协作型联营3种合同,因此,对联营合同文本的分类,也应以联营合同的这种分类为标准。
一、法人型
第一,联营各方必须有共同投资,投资可以是资金、实物、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二,联营组织是一个自主经营的经济联合实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由于联营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因此联营各方对联营组织的债务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即有限责任)。
二、折叠合伙型
第一,合伙型联营可以形成一个组织,但这个组织不是一个经济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它类似于公民个人之间的合伙;
第二,合伙型联营的各方必须有投资,但对于联营组织的债务,联营各方不能仅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应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合伙型联营各方直接参与联营事务的管理,而不象法人型联营那样,联营各方的产权与联营法人的经营权相分离。
三、折叠协作型
各联营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财产责任。这种联营合同从其种类及特点来看,其实并不是联营合同,因为这类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没有出资,而且联营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可按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各类合同进行归类。例如:
(1)主机厂与配件厂、组装厂与机件厂、加工厂与原材料厂之间,基于产品的专业化协作而形成的长期供应关系,往往被称为联营合同,实际是购销合同,它与一般购销合同所不是的是,存在一个"联营组织"来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而已。
(2)一方投入房屋、机械设备,收取固定数额或固定比例的费用,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风险和债务;另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承担风险,这种联营实际上是一种财产租赁合同关系。
(3)联营各方之间调剂不同物资品种、同类物资不同规格、型号的串换,实为调剂合同,可适用购销合同的有关规定。
(4)加工企业向能源、原材料生产企业投资,后者用增产产品逐年或一次性补偿投资,实为补偿贸易,也可适用购销合同的有关规定。
(5)一方提供商标、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收取固定数额或固定比例的费用,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亏损的,实际上是商标使用许可和技术转让合同。
当然,协作型联营合同也有它不同于一般经济合同的特点,即这些合同中往往包含一些有关相互协调关系、加强业务关系管理的条款,有时根据合同还要成立某种形式的协调机构。
联营合同的主体要求是什么
(一)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经法人追认的,应当确认无效。
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23:30
一、什么是联营合同
联营合同,通常是指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为了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联合从事一定生产经济活动的协议。
对联营合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联营关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松散型联营,或者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等;根据联营各自的行业属性,分为工工之间的生产联营、工商之间的产销联营、工业与科研部门之间的技术联营、工业与金融部门之间的投资联营等;根据联营各方的所有制形式,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等。
二、联营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联营合同是平等主体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以及他们之间为明确相互间法律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因此,可以说联营合同的主体是有一定*的。对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则不能直接参予横向联营,不得签订联营合同。
(二)联营合同的标的是指参予联营的各方共同进行联合生产、经营的一种行为。这种联营行为有其特殊性,即属于联营各方当事人的一种联合在一起的共同作为,如缺少其中某一方,就不属于共同的作为,因此它的联营行为就无法去实现。
(三)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必须体现四共原则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效益、共担风险的原则把联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生产经营获利,合同当事人按约定共享,生产经营亏损或遭受损失,合同当事人按约定共同承担。
(四)联营合同内容复杂。联营合同较其他经济合同比较,涉及范围较广、内容复杂。如:物资、能源、经营场所、技术、劳动、财政、税收、运输、管理、服务、环境等领域。
(五)联营合同周期较长。联营合同一般不能即时清结,往往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周期,而且合同标的只适用一次,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可反复使用其标的,合同期限届满,如果联营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延长合同标的使用期限。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23:30
联营合同,通常是指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为了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联合从事一定生产经济活动的协议。对联营合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根据联营关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松散型联营,或者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等;根据联营各自的行业属性,分为工工之间的生产联营、工商之间的产销联营、工业与科研部门之间的技术联营、工业与金融部门之间的投资联营等;根据联营各方的所有制形式,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等。
从经济合同的管理实践看,联营合同应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协作型联营3种合同,因此,对联营合同文本的分类,也应以联营合同的这种分类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