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商法中交易便捷原则与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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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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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1 07:06
便捷与安全原则作为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是对立统一的。一方面,二者时常发生冲突,交易便捷要求法律尽量简化交易形式,满足交易主体多种交易方式的需要;而交易安全要求为了维护交易的秩序,物权的转让应该局限于每一种可以预见的法律既定的形式中,当事人转让物权的形式也只有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作为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又是统一的。尽管在整个交易秩序中,交易安全具有更高的价值,交易便捷应服从服务于交易安全的要求,也只有在交易安全的保护下,交易便捷才有存在的必要,离开了交易安全,交易便捷也就无从说起。
物权变动交易便捷与安全的对立统一对立法提出了双重要求:一方面,不能只片面关注交易安全而忽视对交易便捷原则的维护,更不能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的偏好而对不符合该制度价值的利益不给予保护。毕竟,经济生活中的物权交易形式是多样的,法律不能无视多样的生活事实的存在而阉割生活事实。另一方面,也不能为顾及物权变动便捷的要求而忽视了交易安全的维护,规定物权变动仅仅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直接发生,规定物权的转让作为权利人不受*的自由意志的一种表现。毕竟,生活不是法律,生活也代替不了法律,生活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屈从于法律这个规范的秩序,法律也应该与调节的生活保持一定高度。交易安全是立法者所持的一种价值取向。这也是物权的性质所决定的,物权具有支配、排它的特点,需要对第三人的利益进行保护。所以,即使规定了当事人意思即发生物权转移的法国物权法,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场合规定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内容,而在其它国家如德国,物权的转让还要求有更严格的如公证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