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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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20:12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28吉*联发(2020)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意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以下简称市*)规章的制定工作,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市*依照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章制定,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备可操作性,突出地方特色。 第五条 市*法制部门是本市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经市*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规章的起草工作,按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组织有关单位联合起草或者主持起草规章; (三)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协调和修改; (四)负责规章的公布、上报备案、解释审查; (五)负责对全市行政机关立法工作人员的培训; (六)有关规章制定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市*各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规章制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应当加强规章制定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保证立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规章制定工作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议指标体系。 市*对规章制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