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返还涉及的土地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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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3:35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第二条规定:*补助,是指企业从*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因此,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作为土地成本,取得的这部分返还款实质属于*补助的性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的规定,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具体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规定: 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开发用地最终会构成存货的一部分,支付的土地价款应该计入开发成本。在之后取得的财政返还款,属于对已经发生相关费用的一种补偿,会计处理上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能冲减开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