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行政司法和普通司法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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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8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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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09:53
司法权所要解决的事项是他人之间所发生的纠纷。*之司法权的行使和司法活动的进行,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发生了纠纷为前提(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是多方当事人发生了纠纷),即一方当事人认为或主张另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要求其对该违法行为负责;而另一方当事人对此却予以否认或部分否认,从而形成了纠纷并要求*予以解决。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争端,*所要解决的事项都是他人之间的纠纷,*本身并不陷入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之争,而只是作为旁观的、中立的第三者来对案件作出裁判。不难发现,*行使司法权来解决争议时,一般具有三方主体和两层法律关系,三方主体即指*和双方当事人,其中*居于中立的裁判者地位;两层法律关系则分别是指当事人之间讼争的实体法律关系以及*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与司法权所要解决的事项不同,行政权所要解决的事项则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各种行政事务。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所处理的事项往往是行政机关直接根据行*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某种行政管理,(注:本文中所谓的“行政管理”、“行政活动”等概念,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加以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行政登记、行政许可、行政批准、行政征收、行政发放等行政处理行为,等等。显而易见,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并不以他人之间存在纠纷为前提,(注:由行政机关对某些民事纠纷加以处理的行政裁决行为应当是一个例外,但行政裁决只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少数情况下适用。)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恰恰是争端的一方当事人。由此不难看出,在行政活动中,一般只有两方主体,即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而且一般也只有一个实体法律关系,即行*律关系。并且,在行*律关系中,作为双方主体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其地位是不平等的,前者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后者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行政机关在进行管理时,作为*利益的代表,往往还会带有鲜明的倾向性。
由于所要解决事项的性质不同,*与行政机关在进行活动时,其具体要求也就有所不同,例如要求*必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而对于行政机关则一般没有这一要求;为保持中立性,*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不受强迫和干扰,也即具有独立性,而行政机关是代表*在进行行政管理,因而应当受到上级*的领导和指挥,而不必严格强调上下级之间的独立性等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09:54
太悲剧勒,, 没人懂 没文化的人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