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成祖和明太祖比较,谁的君主集权最导致专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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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9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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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9 08:52
太祖和成祖一个是开过之君,一个是守业之主,
如果按照一定的历史环境来说,没有什么可比性。
作为开国之君的朱元璋,在位共三十一年。三十一年中,对*设施进行了一系列的 调整。就其主要目的来看,是加强*集权,着力于*对地方各级机构的直接控制。 强化皇权,集*大权于一人之手。
在洪武九年天下初定的时候,明太祖朱元璋便着手对地方和*各级行政机构进行调整,改变洪武 初年大体沿袭唐宋之制的情况。
裁汰中书省之平章政事、参知政事;改地方行中书省为 承宣布政使司,并另设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构成三司,分别掌管原行省一级的 民政、司法、军政。而三司又分别独立,不相统率,均直接受制于*的府、部,改变了元代以来行省无所不统的局面。这既使*对地方的控制加强,又为尔后废丞相制 打下了基础。又设通政司,“掌受内外章疏封驳之事”,各级章奏可经由通政司直达于皇帝,使部分相权为通政司所代替,同时朱元璋“令奏事毋关白中书省”,削夺相权的矛头开始直接指向中书 省。
洪武十三年,当一切条件基本具备之时,借左丞相胡惟庸“谋反”一事,诛胡惟庸, 罢中书省,废除丞相制。诏令迁升六部尚书品位,析中书省之政事归六部,六部尚书直 接对皇帝负责,皇帝自操权柄。同时改掌管全*政的大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 五军都督府;罢掌管监察的御史台,到洪武十五年改置都察院。并设六科给事中,与都 察院的御史平权,分监六部,且可相互*;设置大理寺,与都察院,刑部构成三法司 ,分别掌管纠察、审查、刑狱之权。
上述措施的结果,使*的行政、军事、司法、监察机构,均实行分散事务权于下, 其大权则高度集中于皇帝一人之手。在行政上,废除了在中国施行一千多年的丞相制, 皇帝兼行了相权;并在洪武二十八年严厉宣谕群臣:“朕罢丞相,设府、部、都察院分 理庶政,事权归于朝廷。嗣君不许复立丞相,臣下敢以请者置重典”。皇帝成为全国行 政上的最高首脑,并从此成为定制。在军政上,使原*统一的军政机构一分为五,且 只管军籍军政;天下武卫官军的选授、简练权则属兵部。至于征伐,则由皇帝命将充总 兵官,率卫所军出征,战争结束,总兵官归印于朝,军归卫所。所以皇帝又是军队的最 高统帅和指挥官。在监察司法上,权力分散,互相制约,且其主要*均由皇帝任免, 皇帝控制了监察司法机构,如此,*既三权分立,互不统属,直属皇帝;府、部、院 ,事权分散,互相牵制,而地方机构又分别隶属*各部、府、院。故一切大权必然归 属皇帝一人,真可谓皇权高涨,前此未有,朱元璋成为历史上权力最大的君主。
当然,考察中国封建*史,上述削权于下、集权于上的作法,乃为各代封建统治者 常用的手段,只是在具体处置办法上有所不同而已。但是,永远废除丞相制,确是朱元 璋所首创,而且就其对明代的影响看,其后患也是严重的。
对于废相集权的后患,过去一些思想家、史学家已有过一些论断。比如明末清初杰出 的思想家黄宗羲;曾极力主张提高相权,分散皇权,反对极端**,因而他认为“ 有明之无善治,自高皇帝废丞相始。”⑥近人孟森先生亦云:“废相之后,嗣君能稍勤 政,必无奸雄专弄之权,此太祖之特识。然勤政正未易言,太阿倒持,终不可免,权相 之外,又有权奄,事固有出于所防之外者也。”把废相与后来的宦官专政,权相专权联 系在一起。再如近人邓之诚先生较为全面的论断云:太祖“果于戮辱,……且集政柄于 一身,废宰辅不设,君权高涨,前此未有。一切设施,名为祖训祖制,一代不敢更易。 中叶以后,主昏君偷,*混浊,为历朝所无。未尝不由始谋者之不臧也。”⑦这就进 一步探索了明中叶以后*混浊的根源问题。
今天,当我们评议朱元璋废相集权措施的后果时,应从历史实际出发,以唯物史观为 指导,参考前人的论断,进行深入的分析。由此,我们认为朱元璋废相集权至少在两个 方面留下了严重的后患:
其一,朱元璋在集权*,强化皇权的过程中废除丞相制,实行*一切,把一切军 政大权维系在一人身上,庞大而笨重的封建国家机器由一人控制和指挥运转,这种局面 于任何个人也难于维持长久。朱元璋在废相后日平均听看两百份章奏,处理近四百多件 政事⑧,“昧爽临朝,日晏忘餐”⑨,可谓勤于政事,才能非凡。但到晚年,虽亦“日 勤不怠”,也已“忧危积心”⑩,力不能支。故在嫡长子继承制的封建社会里,后世子 孙无力操纵这种国家机器就是很自然的了。所以大权旁落在一定条件下就势在必然,而 空前膨胀起来的皇权一旦旁落,实际替代皇权的人不管是“君子”,或者“小人”,是 朝臣或者是阉宦,其权力都将是空前强大的。从这一点来看,明代宦官之祸空前严重也 是很自然的。
统而言之,中国历史上的宦官之祸发生在东汉,唐及明代。对比考察,则明代中后期 的宦官之祸却比汉、唐两代更为严重。因为就其干政的范围而论,汉、唐时期主要及于 *或军事,而明代从中期以后则逐渐达于各经济领域,以致从神宗万历二十四年起, 由大批太监充当税使、矿监,以*暴力四处课敛诛求,搜括民财,甚至公开抢掠,使 矿监、税使之祸成为明代中后期严重的社会问题,严重地阻碍了工商业的正常发展。同 时,明代三宦弄权时期也出现了历史上罕见的专横现象:王振专权,导致“土木之变” ,英宗被俘。刘瑾专权,被人称作“立皇帝”,臣下“章奏必具红揭投瑾,号红本,然 后上通政司,号白本”(12)。而魏忠贤专权时,结成阉党,权势*人,在全国强立生祠 ,被人颂称“九千岁”、“九千五百岁”等等。如此严重的宦祸,不是皇权削弱的表现 ,而正是空前膨胀的皇权旁落后的必然结果。因为宦官本身并不存在多大的权力,他们 的干政专权正是通过或借助皇帝的权力而实现的。
其二,朱元璋废相之后,在皇帝与府、部、院之间必然出现一个权力真空,因为众多 军国大事必须有一个机构协助皇帝加以处理。但是由什么机构、什么人来填补这个权力 真空,在整个明代,却由于有废相定制的祖制而一直未能很好解决,因而造成明代统治 上层争夺补填这个权力真空的斗争十分激烈,所谓内阁纷争正是其突出的表现。这是朱 元璋废相定制所带来的后患之一。明成祖朱棣以后,在皇帝与府、部、院之间,由开始 出现内阁,到不断加重内阁职权,产生首辅。这种首辅,虽名不正于丞相,但可以有宰 辅之权力;虽形同宰相,但又不是法定的最高行政长官,故在一定条件下,内阁争夺首 辅权位的斗争就有其必然性,明世宗时出现的所谓“大礼议”之争,以及随之相继出现 的张聪、夏言、严嵩、徐阶、高拱、张居正等人的相互攻击、相继上台而持续三朝的所 谓“内阁纷争”,其焦点正是争夺内阁首辅的权位。当然,从整个明代看,宦官借助君 主的权势打败朝臣的攻击,长期控制着一部分重要的相权,使得首辅真正具有实际相权 的为数甚少。这是争夺相权斗争主要的一面,这也是明代宦祸甚为严重的重要原因。至 于明末崇祯一朝十七年五十相之少有**现象(13),虽是当时社会矛盾尖锐化的产 物,但从制度上来考察,亦与废相定制有直接联系。
应该指出,对于废相问题,也有不少论者认为它解决了长期以来皇权与相权的矛盾, 是皇权与相权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它似乎避免了赵高指鹿为马式之祸,避免了胡惟庸 等人的篡权*,是中国封建*主义长期发展的必然结果。甚至认为废相集权于一人 “是*上一个大的改革”,有积极作用等等。我们认为,皇权与相权的矛盾确实客观 存在,处于封建社会晚期的明代,集权制的高度发展也有其必然性,并非单纯由朱元璋 的个性所决定。但是应该看到,集权并不是一定要通过废相才能解决的。同时更重要的 是,废相后的高度集权于一人并不是什么大的改革,而是封建社会发展到晚期** 的重要标志。我们知道,封建社会早期阶段的集权*,曾起过值得高度肯定的历史作 用;而发展到封建社会晚期,当商品经济明显发展,城市市民阶层增多,具有民主色彩 的思想在一部分人中逐渐滋生时,这种空前的集权*不再可能对社会的向前发展产生 什么积极作用,而只能延缓封建社会的瓦解和崩溃,这是对历史的反动。众所周知,就 是在封建社会早中期阶段,一些有作为的君主,在高度集权的同时,也都比较注意整个 统治集团的作用。他们虽不断调整相权与皇权的关系,以防止相权过重的情况出现,但 是丞相制始终未废,使整个国家机器由一人指挥,多人推动,历史上的汉武、唐宗、宋 祖等大都如此。而朱元璋罢中书省,废丞相制,集一切大权于一身;再加以其它非常的 强化皇权的手段,使封建统治上层难于发挥集团力量的作用,而朱氏君主则真正成了孤 家寡人。
其次,朱元璋为确立和巩固空前高涨的皇权,还采用了各种非常的措施和手段,极大 地削弱了明王朝的政权支柱,并为后世宦官——特务*的畸形发展提供了条件,使腐 败的封建*更加*。
一、杀戮元功宿将。朱元璋即位不久,为扫清强化皇权道路上的障碍,即开始杀戮元 功宿将。而大规模的*则是借胡、兰二案,两兴大狱。洪武十三年,以擅权枉法罪诛 左相胡惟庸等人,但就历史发展的实际看,其主要目的还在于罢中书省,废丞相制。可 是事隔十余年,又新加通倭及蒙古的罪名兴起胡党之狱,族诛竟达三万余人,其中公、 侯坐死罪者二十四人。到洪武二十六年,又以凉国公兰玉谋反为由,再兴兰党之狱,坐 诛者又二万五千人,公、侯、伯被杀者十五人。加之先后以各种罪名杀戮或赐死的德庆 侯廖永忠、临川侯胡美、颖国公傅友德、宋国公冯胜等文臣武将,其结果正如清人赵翼 所言:“明祖籍诸功臣以取天下,及天下既定,即举天下之人而尽杀之,其残忍实千古 所未有。”(14)当然,历代封建王朝建立之初,功臣跋扈、骄横;开国之君以各种名义 削夺其权或杀戮其身,均为常有之现象,而为朱元璋效法的汉高祖刘邦,其杀戮功臣也 属残忍。但是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杀戮之众,朱元璋则可谓空前。自然,杀人之多与《 明律》株连之制有关,而朱元璋杀人之具体原由也不尽相同。但是通观明史有关记载即 可发现,所坐诛除爵之官僚真正犯有具体谋反、叛逆罪状者寥寥无几。正如赵翼所说: “岂有逆首已死,同谋之人至十余年始败露者。此不过借惟庸为题,使狱词牵连诸人, 为草剃禽狝之计耳。”(15)即欲清障碍,何患无词。当然,我们今天没有必要为这些统 治集团内部斗争所造成的不白之冤多费笔墨,但是应该看到,杀戮元功宿将之结果,则 是极大地削弱了明王朝的政权支柱,为后世不信任大臣,广用宦官干政提供了条件。这 些元功宿将在创建和巩固新王朝的斗争中立下了汗马功劳。他们虽居功骄横,与皇权有 矛盾的一面,但是一般说来,开国功臣既是新王朝的缔造者,也是新王朝的忠实维护者 。所以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新建王朝内部威胁皇位的主要不是来自异姓朝臣,而是来自 亲王、宗室。汉初吴楚“七国之乱”,西晋“八王之乱”,唐初“玄武门之变”,以及 朱元璋死后的“靖难之役”都说明了这个问题。朱元璋为了集权而废相,而杀戮大批元 功宿将,其严重后果在他死后立即反映出来。朱元璋死后,由于继位的朱允炆(惠帝)柔 弱*,而有才能之大臣幸存者甚少,所以一场皇室内部争夺皇位的“靖难之役”,使 惠帝很快丧失了皇位。尽管战后并未带来历史的倒退,但持续四年的战争却给人民带来 了苦难。明成祖取胜即位后,大杀惠帝时官僚达数万人,造成了大臣难信,有能之臣甚 少的严重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便开始全面任用宦官,给以“出使、专征、监军、分镇 、刺臣民隐事诸大权”(16),并恢复和发展厂卫特务机构,使宦官与厂卫相结合,为宦 官——厂卫特务*的形成和发展,也为此后宦官专权铺平了道路。
二、设置锦衣卫“诏狱”。朱元璋为维护废相后已经高涨起来的皇权,于洪武十五年 置锦衣卫都指挥司,并由其执掌“诏狱”,专事密缉“盗贼”、“奸宄”,还可办案、 施刑。这个机构和府、部、院没有隶属关系,由皇帝直接指挥,只对皇帝负责,是一个 组织完备的军事特务机构,也是一个超越明代“三法司”之外的非常刑狱机构。对广大 臣民来说,则是一种非正常的统治手段。这种把亲军侍卫与“诏狱”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作法,确为朱元璋所首创,开有明一代厂卫特务*之端。洪武二十年,朱元璋虽加以 禁革,然后世君主不仅让其继续存在,而且不断恶性发展。朱棣时不仅有锦衣卫,且增 置东厂,由宦官掌管,宦官开始与厂卫特务机构结合;明宪宗时再置西厂:武宗时又增 置内行厂。这些厂卫不仅长期为宦官所控制,而且其职权也日益扩大,人员日益增多, 监视、侦捕、施刑达于上层官僚。其手段之酷烈,气氛之恐怖为历代所少见。这种与明 代相始终的宦官——厂卫畸形*,既是社会矛盾尖锐背景下的“怪胎”,也是封建社 会晚期**的突出表现,而其发展结果,必然使*更加*。
三、廷杖风。朱元璋在洪武年间兴起廷杖之风,这是在殿前责辱大臣施用的一种惩罚 手段,是侮辱臣工人格之恶举(17)。这种酷政也与明代相始终。凡士大夫进谏触怒君主 ,或朝臣有了过失,即受杖辱。朱元璋鞭死永嘉侯朱亮祖父子,杖毙工部尚书薛详,摔 搏致死大理寺卿李仕鲁,廷杖部曹茹太素等等,开明代廷杖之端。而明后世廷杖也更为 酷烈,据《明史•刑法志》记载,仅成化至万历一百多年间,臣僚被廷杖者多达二百余 人,杖死者二十九人。且各级官史擅挞下属品官在明后世也随之成为风气(18)。
四、*与八股取士。这是朱元璋为维护和强化皇权而采用的文化*手段。文字 狱并非朱元璋首创,就以规模和时间而言,清代远甚明初。但是对比考察,真正以个别 字、词、句疑误而罗织罪名构成案件,从而兴起诛杀之风者,则明初甚于清代。朱元璋 为确立和巩固至高无上的皇权的需要,对文字著述动生嫌疑,或望字生疑,或因文义而 引伸,对一些字词从意义或形声上加以曲解,构成对作者诛杀之罪。比如对“作则”、 “生知”、“法坤”、“光天下”、“有道”、“帝扉”、“殊域”等字词妄加曲解, 构成诽谤朱元璋为僧、当和尚、为盗、作贼,是歹朱等等罪名。这样大量以个别字词的 曲解而加罪杀人,实为历代所少见。因为尽管清代*甚过明代,但它著名的明史狱 、南山集狱、吕留良案等,则主要着意于明显的反清或扬明抑清的言论上(19)。两朝统 治者虽出自同一目的,均属封建*统治的极端措施,但明初恶劣的*手段,在巩 固空前膨胀的皇权上却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它使君威变成了淫威。至于科举制度上的八 股取士,则为朱元璋首创,并影响明、清两代(20)。这种科举取士的办法,其目的是为 了从思想上控制知识分子,有利于*集权,而其结果则是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妨碍文 化科学技术的发展。
上列各点,仅为*领域内几项首创的或突出的措施和手段,并非朱元璋集权*的 全部内容。但仅此数端,亦可见他在强化皇权的路程上已经大大超过了前代。从唯物史 观出发,历史上任何大的社会现象的出现,都有其社会历史根源,有其长期形成、发展 的历史过程。明代中后期的严重社会弊端,都与明初集权*有着直接的关系。这就是 人们比较注意研究包括明朝在内的各朝初期*的重要原由,也就是本文撰写的主要目 的。
产考文献 《朱元璋的集权与明中后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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