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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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18 08:46
旅行社 英语名称:travel agency 或 travel bureau 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目录旅行社职业 设立的条件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 交纳质量保证金 申请的提出 权利与义务 一、旅行社的权利 二、旅行社的义务相关旅行社 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国外旅行社的分类 中国旅行社的分类 旅行社相关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五章 社团活动 (以校内活动为主) 第六章 附则旅行社职业设立的条件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交纳质量保证金申请的提出权利与义务 一、旅行社的权利 二、旅行社的义务相关旅行社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国外旅行社的分类中国旅行社的分类旅行社相关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五章 社团活动 (以校内活动为主) 第六章 附则展开 编辑本段旅行社职业 领队、导游、车长、订票员、签证专员、计调员 出入境操作 会议会展(旅游操作)等。 编辑本段设立的条件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编辑本段旅行社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30万元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20万元现金)。 编辑本段交纳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2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三)质量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请求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实时效期限为90天,从赔偿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 (四)质量保证金不适用情形 (1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2)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3)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4)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 (5)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编辑本段申请的提出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旅*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旅*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旅*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旅*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编辑本段权利与义务 旅行社在进行旅游经营活动中,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旅游*规定,有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旅行社的权利 (一)旅行社有进行旅游广告宣传促销和组织旅游招徕活动的权利。旅行社可根据特许经营的业务范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旅游广告宣传和开展旅游业务促销活动,组织招徕和接待旅游者,但所有这些旅游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旅游广告,不能以任何欺诈手段骗取旅游者。 (二)旅行社有权与任何旅游团体和个人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旅游服务项目。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应本着公平、自愿、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共同协商并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旅行社要按照双方签订旅游合同所约定的项目为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旅行社有权向被提供服务的旅游者收取合理的服务费。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综合配套的各项服务,有权按双方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报酬,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 (四)旅行社有权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安排旅游活动,确定旅游时间、旅游线路及游览方式等。 (五)旅行社有权向因未按旅游合同约定参加旅游活动的旅游者收取违约金,有权向因旅游者自身行为造成旅行社损失的旅游者提出索赔要求。 二、旅行社的义务 (一)旅行社最基本的义务是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的安全。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有责任和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 (二)旅行社有义务按旅游合同的约定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必须价质相符。 (三)旅行社有义务对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因不可抗力或法律特别规定外,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旅行社应给予赔偿。 (四)旅行社有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尊重旅游者的民族习惯。 编辑本段相关旅行社 西安悦途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国旅国际旅行社 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海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桐城青年旅行社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 中国旅行社总社 辽宁沈阳青年国际旅行社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康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旅游总公司 招商局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和平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妇女旅行社 北京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友声旅行社 蓝色假日旅行社 编辑本段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所谓旅行社,有许多的定义。其中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旅行社为“零售代理机构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旅行组织者或制作批发商或批发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组织交通运输,预订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务为旅行和旅居做准备。”的行业机构。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有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其中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找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编辑本段国外旅行社的分类 国外旅行社的分类主要是指欧美国家中旅行社的分类。欧美国家中旅行社主要分为两大类 旅游批发经营商。旅游批发经营商是指主要经营批发业务的旅行社或旅游公司。所谓批发业务是指旅行社根据自己对市场需求的了解和预测,大批量的订购交通运输公司、饭店、目的地经营接待业务的旅行社、旅游景点等有关旅游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然后将这些单向产品组合成为不同的包价旅游线路产品或包价度假集合产品,最后通过一定的销售渠道像旅游消费者出售。 旅游零售商。旅游零售商机主要经营零售业务的旅行社。旅游零售商主要以旅游代理商为典型的代表,当然也包括其他有关的代理预定机构。一般来讲,旅游代理商的角色是代表顾客向旅游批发经营商及各有关行、宿、游、娱方面的旅游企业购买其产品,反之,也可以说旅行代理商的业务是代理上述旅游企业向顾客销售其各自的产品。 编辑本段中国旅行社的分类 中国旅行社最初分为:一类社、二类社、三类社;分管于:国际旅游局和各地旅游局; 在2000年以后国家旅游局不再具体管理旅行社的事务,全交由当地的旅游局; 旅行社又在2000年以后分为:国内社、国际社(国际社又分为有出境权和无出境权两种); 目前国内各地的旅行社从业务上又分为:组团社、办事处(也可以称为:批发商、分销商、代理商、同行)、地接社; 组团社:是指在出发地并与客人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地接社:是指旅游目的地接待出发地组团社游客的旅行社; 办事处:是指地接社设在出发地城市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此类办事机构并没有经营权不合法; 当然还有一些俱乐部及不合法的旅游机构,他们更没有相关的资质。 编辑本段旅行社相关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旅游协会是在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及学校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和管理下独立开展工作,本社团依照学校的《社团联合会章程》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及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社团的宗旨是“服务在校学生,促进旅游发展,活跃校园文化,传播旅游知识,提高综合素质。”目的在于通过举办各种旅游文化及学术交流活动,增加大学生的旅游知识,提高其旅游组织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 第三条:协会遵守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协会活动遵循既定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协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是对旅游方面感兴趣,思想品德好,有为集体为学校服务的奉献精神,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并按期交纳会费的本校学生,均可参加本协会,经协会同意后即可成为旅游协会的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优先得到协会提供的服务和编印的资料、刊物;? 5、获得一张精美的旅游社会员卡; 6、更加优惠的参加社团的旅游活动; 7、有申请退出协会的自由。? 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和增进会员之间的团结和合作; 3、积极参加协会召开的会议和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4、积极向协会反映工作情况,提供信息和经验; 5、按期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长期不参加协会的会议和协会组织的活动,或有其它违反协会章程行为,严重损害协会声誉的,协会有权根据情节对其进行处理,包括:批评、警告、劝其退出协会。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十条:会员大会由社团全体成员组成,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大会每学期初举办一次。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下设立由会长,副会长,各部门*副*组成的常务理事会,负责会员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主要权责为: (一)行使监督权; (二)制定、修改本章程; (三)讨论和制定工作方针和计划; (四)审议和通过增加或撤销本社团职能机构的权力。 (五)对会员长期不参加协会的会议和协会组织的活动,或有其它违反协会章程行为,严重损害协会声誉的,大会有权根据情节对其进行处理,包括:批评、警告、劝其退出协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按照学校《社团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本协会经费来源由会员交纳会费,会费定于每学年收费10元;而有关活动学院给予一些经费;经费来源另由其他一些合法途径,如由赞助公司提供等。 第十三条:全部经费由本协会办公室财务科管理,即由收纳员及出纳员管理,最后由会长签字许可。做到开支合理,帐目清楚。 第十四条: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各项活动、讲座,以及杂志的购买等支出。不得用于其他私人使用,一旦发现,给予严重惩罚。 第十五条:若有特殊情况,如有突出表现,对协会的发展提出有利的意见或建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会员大会上公布。 第十六条:年度收支情况,应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查,并向协会报告,在会员大会上公布。 第五章 社团活动 (以校内活动为主) 第十七条:协会举办活动必须向学院团委提交申请,经学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协会举办活动、讲座、报告等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协会在开展活动或讲座前进行前期的精心策划,并对各部门进行分工。 协会开展活动或邀请有关人员在学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在协会内部一致通过,并进行前期的精心策划,对各部门进行分工。 协会进行的活动或讲座等需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得到团委的同意。 协会各部门进行前期筹备:宣传部进行有关活动的宣传;组织部进行有关的人员联系;外联部有必要时进行有关赞助经费的事宜;办公室负责其有关工作。 活动或讲座等结束后,由组织者向学院团委作活动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本协会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