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经营结余总账科目的具体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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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8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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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3 05:29
经营结余总账科目的具体核算方法: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经营结余”科目。会计期末,计算结余时,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经营结余”科目;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经营业务)”等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年度终了,经营结余通常应当转入“结余分配”,但如为亏损,则不予结转。
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内各项经营活动收入与经营活动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活动支出包括经营支出和经营业务负担的销售税金。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2]22号)
"3403 经营结余"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支相抵后余额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
二、经营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经营收入本期发生额结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本期发生额结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科目。
(二)年末,完成上述(一)结转后,如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如本科目为借方余额,为经营亏损,不予结转。
三、本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实现的经营结余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截至报告期末累计发生的经营亏损。
年末结账后,本科目一般无余额;如为借方结余,反映事业单位累计发生的经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