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21:08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05:15
一、可以抵扣的*: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1+3%)×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专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下同)上注明的*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额。
二、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扩展资料:
其他补充:
1、纳税人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扣税凭证,是指*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农产品销售*和税收缴款凭证。
3、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5、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6、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
百度百科: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05:15
一、符合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农产品销售*”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相关规定
1、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2、成本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三、符合规定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文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额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符合规定的“完税凭证”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05:16
一、符合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农产品销售*”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相关规定:
1、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2、成本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扩展资料: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四、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参考资料: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上海税务局
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财政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05:16
之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