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的律师帮我看下这个答辩书,还有那处需要修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09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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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1:29
一、“原告诉称的产品为侵权产品我店并不知情,自2010年9月初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我店对涉嫌侵权产品不再购进、销售,并对原供货商暂停供货关系”:
1、建议说明进货渠道、供货商信息。
2、对已经进货的侵药品停止销售、封存待查。
二、我店主观上已经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客观上也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熟知所有已注册的商标文字或图案以甄别侵权产品是*部门的基于其强大的监督能力才能做到的,而{{不是}}我店能力所及。
三、“生产厂商才是罪魁祸首,不去追究他,看我们个体没有实力,专挑弱的欺负!我们只知依法经营,那懂什么侵权不侵权,又不是我生产的,以为我们赚几个钱容易吗?除了交租交税,收入连打工仔都不如!钱未赚到,却惹到一身麻烦!最好能提供一些法律法规证明我无责任”:这个理由在法庭上站不信脚,追究生产厂家责任不影响追究销售商责任,销售商有责任进行初步审核。赚钱不容易与是否在承担责任也没有关系,到*说这个于事无补。
可以辩解的理由是:已经进行了初步审核、有合法的供货渠道、得知可能侵权后立即停止销售并封存处理、销售量很少销售时间很短等。
法律法规你自己列举的已经很全了,只是应仔细研究一下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1:30
有一点没有说服力:不知者不侵权,与我国法律规定相悖,站不住脚。
国家对药品的商标管理很严格,必须有注册商标。而且,药品企业进货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所以,依我看可以不去辩解这条理由。
应该侧重辩明所售侵权药品数量少。侵权数量的多寡是认定此类案件的立案性质、侵权责任、赔偿数额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