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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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08:19
您所述内容属于非规范化简称的一种。非规范化简称是指临时性的简称,在公文中不能直接使用,而应当先作出说明,即第一次用全称,并注明简称。非规范化简称一般只能在特定公文里才能明确其所指。比如“条例”作为简称,我们无法知道它到底指的是哪一部条例,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也可能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还可能是《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所以在公文中,只有当某一部具体的条例全称之后标注了“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文字,才可以使用这一简称。我认为您所述的在公文中“《XXXXXX表》(附表1)(以下简称《XXX表》)”的说法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