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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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8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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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3 15:34
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如下:
1、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下单位所在地人民*管辖。
2、离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监禁地人民*管辖,即由被告在被监禁或劳动教养前的住院所地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起诉时居住的人民*管辖。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5、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8、国内中级人民*裁定对外国*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