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井盖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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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07:04
偷不同场所的井盖,其犯罪性质是不一样的。偷一般偏僻地方的是“盗窃”,偷广场、居民区里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偷马路上的则是“破坏交通设施”,后两罪均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危害居民的人身安全是不可能适用“破坏交通设施”罪的。
偷井盖的行为应当根据井盖的地点进行区分,分别适用不同的罪名。因为,其侵害的客体是不同的。
不能认为偷井盖一定是危害交通安全。
如:北京*的一个案例,在今年3月,犯罪嫌疑人王某伙同李某,在北京盲人学校门口盗俩井盖。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嫌疑人的行为虽未造成实害结果,但已造成使不特定多数人人身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故其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http://www.bjjc.gov.cn:9080/bjoweb/minfo/view.jsp?DMKID=24&ZLMBH=1&XXBH=916
又如:2005年4月2日凌晨2时许,家住辽阳市文圣区的李某在太子河早市盗窃一辆带车,然后骑车沿东顺城胡同向南走,边走边将路上6个下水井盖盗走,李某正欲离开时被辽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夜巡的人员发现,当场将其抓获扭送*机关。曾因盗窃罪于1989年被判有期徒刑15年的李某对自己所为供认不讳。本次,李某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8月10日,文圣区人民*刑事判决书正式生效。
http://news.sina.com.cn/c/2005-08-11/07516662938s.shtml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07:04
我认为应该按刑法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该是对刑法找不到具体犯罪行为方法直接对应的罪名的一个补充。要不然刑法第114条为什么规定“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07:05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这两种罪都有可能涉及,由人民*依法认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07:05
不是荷兰人吧?!除了中国还没听过那国有偷井盖的,荷兰更不可能,荷兰人经济状况相当好,社会福利也很高,根本没必要做这种缺德事,为了那一点点小钱做这种会害死人的事的得有多穷多差的素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07:06
交通设施包括井盖么?
我认为交通设施应作狭*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