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出让价款省市国土部门如何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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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9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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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05:50
四川资深矿业律师张笛律师认为,依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的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所有,80%归地方所有。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四川省为例,四川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20%、地方80%;对地方所得80%部分价款省、市、县之间一般地区按5:1:4,民族地区(含民族待遇县,下同)按4:1:5的比例进行分配。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分成比例为:省、市、县按5:1:4,民族地区按4:1:5的比例进行分配。
不知楼主系哪个省,可以直接向所在省国土资源厅或财政厅查询,因为财建[2006]394号文发布后,全国各省级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人行均已联合下发了地方文件,规定了具体比例。追问感谢您的回答,我是内蒙古自治区的,已咨询过国土厅,但回复是“不清楚”。。。
追答你还可以问下财政厅,文件应是2006年、2007年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