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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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01:36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是对经初始计量后价值变动的金融资产进行的新起点计量,不仅要对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动进行反映,而且要对因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损益进行反映。
借:应收利息(分期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贷: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期初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利息调整的摊销额,也可能在借方)。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与金融资产的分类密切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2.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3.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金融资产相关利得或损失的处理
1.对于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完治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在发生减值、摊销或终止确认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金融资产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相关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第24号——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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