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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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15:24
此作法的错误在于只从字面上理解拆迁法规中“产权调换”这一概念,没有从法律意义上正确认识现行拆迁法规中“产权调换”的实质意义,从而与民法上的“所有权转移”概念相混淆。 一、“产权调换”是一种财产损害补偿方式,不是财产交易行为。 现行拆迁法规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用货币的方式对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的丧失进行补偿,即所谓“货币补偿”;一种是用转移房屋所有权于被拆迁人的方式对被拆迁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即所谓“产权调换”。旧房被拆除,被拆迁人对旧房的所有权即已灭失。因为拆迁行为使得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灭失,造成了财产利益丧失,所以需要“补偿”。 无论是用货币补偿,还是用房屋补偿,其法律意义在于“补偿”。因此,*拆迁条例中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称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此可见,所谓“产权调换”是一种财产损害补偿行为,将新房的所有权转移至被拆迁人名下,用以补偿其原有房屋所有权灭失的财产损失。 二、“房屋兑换”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行为,是一种财产互易行为。 “房屋兑换”与“产权调换”在法律意义上截然不同。“房屋兑换”是房屋所有权主体基于私权利自治原则,对各自所有权的客体采取的法律上的处分――互相向对方转移所有权,互相取得对方房屋的所有权,是一种财产互易的行为。财产互易就要求两个房屋的所有权必须是现实的,可以互相转移的。 三、“产权调换”与“产权兑换”登记种类和方式不同 “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中,对被拆迁房屋应办理注销登记,对新建房屋应在办理初始登记后办理向被拆迁人的转移登记。 “产权兑换”的,应当在兑换主体间办理转移登记。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15:24
这个能不能办理产权得看安置协议如何约定,很多地方的安置协议上直接注明全产权安置房,这样就与商品房无异了,其次能不能在办理产权的时候直接过户给你,这是不允许的,房产证的名字是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你已然不是,那么进*贷就无从谈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