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经商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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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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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10:27
不违法。
广东省**发布《关于深化高校科研*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允许高校科研人员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经学校同意,也可离岗创业,以三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
鼓励高校教师创业,范围不妨再宽泛一些。在人员范围上,以科研人员为主,而其他教学型教师也不必被明确排除在外;在创业范围上,携科技成果创业固然需要支持,而“跨界”创业也不应受到太多*。以此为大学课堂引入新的知识元素。当然,这需要配套细化的分类管理办法。
扩展资料:
经商禁忌:
1、忌坐门等客。不跑不活,商品市场瞬息万变,商品交流讲究时效性,坐门难见客。只有跑动,才能得知市场信息,找准时机,方能盈利。
2、忌没胆量。俗话说,只要有七分把握便可行动,余下的三分把握靠你争龋遇事下不了决心,错过时机不得利,要知道经商中十拿九稳赚钱的事是不多的。
3、忌商品越贵越不卖。商品不可能只涨价不跌价,贵到一定程度,只要赚钱便卖,无论赚多赚少都要满足,若坐等高价,十有*要吃亏。
4、忌把钱存起来。赚了后不愿再投入,把活钱变成死钱,只有得寸进尺,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壮大自己事业才能更上一层楼。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鼓励教师创业不妨再宽泛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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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10:27
教师属于事业编制人员,需要遵守《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附: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1986年2月4日)
1984年12月**、*《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下达以后,党政机关办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停办或者同党政机关脱钩;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大多数已经回到机关工作或辞去党政职务。但是,这股不正之风还没有完全刹住。有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仍采取各种手法继续经商、办企业;有的党政领导干部还继续兼任企业职务;有的家属利用领导干部的关系及影响经商、办企业;经商、办企业中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特别是牵涉到某些领导干部的问题,至今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为了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现对几个有关问题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处、*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处、*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五、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不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六、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九、为安排青年就业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乡镇、街道开办的企业存在的问题,由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另作规定。 十、军队机关和军队干部办企业问题,按照1985年5月*、**批转《关于军队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有关具体问题,由*、**另行规定。
各级*和*要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对拒不执行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各级纪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组织、人事、审计、税务、银行、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监督执行。以前有关各项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规定》几个问题的说明
(1986年3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达以后,在执行中有些单位和地区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正确贯彻落实**、*这一规定,经党*、*同意,现将几个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定》中所说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不准用*(行政经费、事业经费、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各种形式的集资经商、办企业,为本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
二、根据《**关于科学技术*改革的决定》、《**关于教育*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技术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技术无关的经营活动。
三、党政机关为改善后勤服务工作,方便职工生活,可以开办为本机关服务的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室、浴室、招待所、礼堂、印刷厂等,有条件的也可以向社会开放,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照章纳税。
四、党政机关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其他经营网点,应当继续兴办。但必须以安排待业青年为主,着重发展服务业和加工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合法经营。主办机关应加强领导。
五、《规定》中所说的“彻底脱钩”,是指企业在人、财、物方面与党政机关分开管理,即:企业人员不得列入行政编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承担经济责任,其经济收益党政机关不得占用;企业占用机关的房屋、设备、运输工具等,必须有偿使用,合理收费。
六、《规定》中所说的领导干部子女、配偶,是指在职和退居二线的县、团级(含县团级)以上干部的子女、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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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10:28
不违法,因为法律并没有禁止老师经商。
但是,如果单位有*性规定,就可能要在经商和从教两者之间做个决择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10:28
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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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10:29
不务正业你说违法不违法!!如果法官去经商、*去经商....你说好不好!!不要吃着碗里的还要想着锅里的!!贪心没有好下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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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10:27
不违法。
广东省**发布《关于深化高校科研*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允许高校科研人员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经学校同意,也可离岗创业,以三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
鼓励高校教师创业,范围不妨再宽泛一些。在人员范围上,以科研人员为主,而其他教学型教师也不必被明确排除在外;在创业范围上,携科技成果创业固然需要支持,而“跨界”创业也不应受到太多*。以此为大学课堂引入新的知识元素。当然,这需要配套细化的分类管理办法。
扩展资料:
经商禁忌:
1、忌坐门等客。不跑不活,商品市场瞬息万变,商品交流讲究时效性,坐门难见客。只有跑动,才能得知市场信息,找准时机,方能盈利。
2、忌没胆量。俗话说,只要有七分把握便可行动,余下的三分把握靠你争龋遇事下不了决心,错过时机不得利,要知道经商中十拿九稳赚钱的事是不多的。
3、忌商品越贵越不卖。商品不可能只涨价不跌价,贵到一定程度,只要赚钱便卖,无论赚多赚少都要满足,若坐等高价,十有*要吃亏。
4、忌把钱存起来。赚了后不愿再投入,把活钱变成死钱,只有得寸进尺,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壮大自己事业才能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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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10:27
教师属于事业编制人员,需要遵守《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附: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1986年2月4日)
1984年12月**、*《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下达以后,党政机关办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停办或者同党政机关脱钩;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大多数已经回到机关工作或辞去党政职务。但是,这股不正之风还没有完全刹住。有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仍采取各种手法继续经商、办企业;有的党政领导干部还继续兼任企业职务;有的家属利用领导干部的关系及影响经商、办企业;经商、办企业中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特别是牵涉到某些领导干部的问题,至今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为了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现对几个有关问题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处、*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处、*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五、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不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六、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九、为安排青年就业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乡镇、街道开办的企业存在的问题,由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另作规定。 十、军队机关和军队干部办企业问题,按照1985年5月*、**批转《关于军队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有关具体问题,由*、**另行规定。
各级*和*要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对拒不执行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各级纪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组织、人事、审计、税务、银行、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监督执行。以前有关各项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规定》几个问题的说明
(1986年3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达以后,在执行中有些单位和地区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正确贯彻落实**、*这一规定,经党*、*同意,现将几个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定》中所说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不准用*(行政经费、事业经费、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各种形式的集资经商、办企业,为本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
二、根据《**关于科学技术*改革的决定》、《**关于教育*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技术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技术无关的经营活动。
三、党政机关为改善后勤服务工作,方便职工生活,可以开办为本机关服务的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室、浴室、招待所、礼堂、印刷厂等,有条件的也可以向社会开放,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照章纳税。
四、党政机关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其他经营网点,应当继续兴办。但必须以安排待业青年为主,着重发展服务业和加工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合法经营。主办机关应加强领导。
五、《规定》中所说的“彻底脱钩”,是指企业在人、财、物方面与党政机关分开管理,即:企业人员不得列入行政编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承担经济责任,其经济收益党政机关不得占用;企业占用机关的房屋、设备、运输工具等,必须有偿使用,合理收费。
六、《规定》中所说的领导干部子女、配偶,是指在职和退居二线的县、团级(含县团级)以上干部的子女、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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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10:28
不违法,因为法律并没有禁止老师经商。
但是,如果单位有*性规定,就可能要在经商和从教两者之间做个决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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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10:28
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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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10:29
不务正业你说违法不违法!!如果法官去经商、*去经商....你说好不好!!不要吃着碗里的还要想着锅里的!!贪心没有好下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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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10:27
不违法。
广东省**发布《关于深化高校科研*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允许高校科研人员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经学校同意,也可离岗创业,以三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
鼓励高校教师创业,范围不妨再宽泛一些。在人员范围上,以科研人员为主,而其他教学型教师也不必被明确排除在外;在创业范围上,携科技成果创业固然需要支持,而“跨界”创业也不应受到太多*。以此为大学课堂引入新的知识元素。当然,这需要配套细化的分类管理办法。
扩展资料:
经商禁忌:
1、忌坐门等客。不跑不活,商品市场瞬息万变,商品交流讲究时效性,坐门难见客。只有跑动,才能得知市场信息,找准时机,方能盈利。
2、忌没胆量。俗话说,只要有七分把握便可行动,余下的三分把握靠你争龋遇事下不了决心,错过时机不得利,要知道经商中十拿九稳赚钱的事是不多的。
3、忌商品越贵越不卖。商品不可能只涨价不跌价,贵到一定程度,只要赚钱便卖,无论赚多赚少都要满足,若坐等高价,十有*要吃亏。
4、忌把钱存起来。赚了后不愿再投入,把活钱变成死钱,只有得寸进尺,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壮大自己事业才能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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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属于事业编制人员,需要遵守《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附: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1986年2月4日)
1984年12月**、*《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下达以后,党政机关办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停办或者同党政机关脱钩;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大多数已经回到机关工作或辞去党政职务。但是,这股不正之风还没有完全刹住。有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仍采取各种手法继续经商、办企业;有的党政领导干部还继续兼任企业职务;有的家属利用领导干部的关系及影响经商、办企业;经商、办企业中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特别是牵涉到某些领导干部的问题,至今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为了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现对几个有关问题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处、*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处、*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五、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不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六、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九、为安排青年就业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乡镇、街道开办的企业存在的问题,由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另作规定。 十、军队机关和军队干部办企业问题,按照1985年5月*、**批转《关于军队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有关具体问题,由*、**另行规定。
各级*和*要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对拒不执行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各级纪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组织、人事、审计、税务、银行、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监督执行。以前有关各项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规定》几个问题的说明
(1986年3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达以后,在执行中有些单位和地区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正确贯彻落实**、*这一规定,经党*、*同意,现将几个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定》中所说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不准用*(行政经费、事业经费、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各种形式的集资经商、办企业,为本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
二、根据《**关于科学技术*改革的决定》、《**关于教育*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技术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技术无关的经营活动。
三、党政机关为改善后勤服务工作,方便职工生活,可以开办为本机关服务的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室、浴室、招待所、礼堂、印刷厂等,有条件的也可以向社会开放,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照章纳税。
四、党政机关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其他经营网点,应当继续兴办。但必须以安排待业青年为主,着重发展服务业和加工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合法经营。主办机关应加强领导。
五、《规定》中所说的“彻底脱钩”,是指企业在人、财、物方面与党政机关分开管理,即:企业人员不得列入行政编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承担经济责任,其经济收益党政机关不得占用;企业占用机关的房屋、设备、运输工具等,必须有偿使用,合理收费。
六、《规定》中所说的领导干部子女、配偶,是指在职和退居二线的县、团级(含县团级)以上干部的子女、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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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10:28
不违法,因为法律并没有禁止老师经商。
但是,如果单位有*性规定,就可能要在经商和从教两者之间做个决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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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10:28
不违法。
热心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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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务正业你说违法不违法!!如果法官去经商、*去经商....你说好不好!!不要吃着碗里的还要想着锅里的!!贪心没有好下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