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3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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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05:40
应是确认之诉。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05:41
给附之诉!首先,变更之诉是基于形成权而产生的,而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分割财产,视为请求对方给付金钱,是双方行为,以自己的单方意思不能形成,所以就不是形成权,也就不是变更之诉!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05:41
首先,按照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诉可分为三种: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其次,区别如下: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确认之诉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第二,*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确认某法人的代表人为原告”等等就是确认之诉的例子。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是确认之诉原则上的形式,不过作为例外,要求对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是否真实(文书是否基于原告所主张的特定人员之意思而制作)之事实进行确认的“确认书证真伪之诉”也属于确认之诉。此外,确认之诉还可以分为确认权利关系存在的积极确认之诉与确认权利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在其与判决效的关系中,除了既判力这一点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两者都可以说是相同的。消极确认之诉中的“确认金钱债务不存在之诉”可以被理解为“要求支付金钱之给付之诉”的相反形态,在这种类型的确认诉讼中存在着一种债务人强制债权人进行起诉的机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别的考虑。
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给付之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为标准,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当事人提起给付之诉的目的,在于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二是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即*作出的给付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否则*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显著区别在于:前者具有执行性,后者不具有执行性。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也有一定的联系。首先,这两种诉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并存;其次,*对确认之诉作出的肯定判决,对将来可能提起的与此有联系的给付之诉具有预决性。
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争议,诉诸*,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
最后,由上可知离婚分割夫妻财产是给付之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05:42
变更之诉啦……小敏敏!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05:43
变更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