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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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4:56
发布机构 江阴市物价局 文件编号 澄价发[2008]136号 内容概述 关于在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实行自来水同网同价销售的通知 关于在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 并实行自来水同网同价销售的通知 江阴市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各自来水厂(公司): 根据苏价工〔2008〕12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市*关于自来水实行同网同价的要求,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市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实行自来水同网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并统一城乡自来水同网到户价格。 1、城乡自来水同网到户价格统一为:生活用水2.4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2.97元/立方米;特种用水3.87元/立方米。 2、调整后的城区自来水价格构成(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基本 水价 城市附加费 水资源费 南水北调基金 污水处理费 水利工程水费 总水价 生活用水 0.99 0.07 / 1.30 0.04 2.40 工商服务业用水用水 1.29 0.04 0.13 0.07 1.40 0.04 2.97 特种用水 2.19 0.04 0.13 0.07 1.40 0.04 3.87 3、乡镇转供水结算价格详见附表。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30元/立方米。 二、生活用水价格执行范围:居民、机关、部队、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民政福利院用水;环卫、绿化用水;农牧、畜禽养殖场用水。 三、对城区低保户家庭,调价后由给排水公司给予每户每年水费补贴130元,各镇(*事处)低保户家庭由各镇(*事处)给予适当补贴。 四、调整后的自来水销售价格从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即11月1日后第一次抄表按原价执行,第二次抄表按新价执行。 注:1、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按《江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待发)执行。 2、利港、璜土、西石桥、石庄等自来水(公司)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自来水销售价格另文规定。 江阴市物价局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4:56
发布机构 江阴市物价局 文件编号 澄价发[2008]136号 内容概述 关于在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实行自来水同网同价销售的通知 关于在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 并实行自来水同网同价销售的通知 江阴市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各自来水厂(公司): 根据苏价工〔2008〕12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市*关于自来水实行同网同价的要求,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市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实行自来水同网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并统一城乡自来水同网到户价格。 1、城乡自来水同网到户价格统一为:生活用水2.4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2.97元/立方米;特种用水3.87元/立方米。 2、调整后的城区自来水价格构成(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基本 水价 城市附加费 水资源费 南水北调基金 污水处理费 水利工程水费 总水价 生活用水 0.99 0.07 / 1.30 0.04 2.40 工商服务业用水用水 1.29 0.04 0.13 0.07 1.40 0.04 2.97 特种用水 2.19 0.04 0.13 0.07 1.40 0.04 3.87 3、乡镇转供水结算价格详见附表。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30元/立方米。 二、生活用水价格执行范围:居民、机关、部队、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民政福利院用水;环卫、绿化用水;农牧、畜禽养殖场用水。 三、对城区低保户家庭,调价后由给排水公司给予每户每年水费补贴130元,各镇(*事处)低保户家庭由各镇(*事处)给予适当补贴。 四、调整后的自来水销售价格从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即11月1日后第一次抄表按原价执行,第二次抄表按新价执行。 注:1、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按《江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待发)执行。 2、利港、璜土、西石桥、石庄等自来水(公司)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自来水销售价格另文规定。 江阴市物价局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4:56
发布机构 江阴市物价局 文件编号 澄价发[2008]136号 内容概述 关于在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实行自来水同网同价销售的通知 关于在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 并实行自来水同网同价销售的通知 江阴市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各自来水厂(公司): 根据苏价工〔2008〕12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市*关于自来水实行同网同价的要求,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市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实行自来水同网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并统一城乡自来水同网到户价格。 1、城乡自来水同网到户价格统一为:生活用水2.4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2.97元/立方米;特种用水3.87元/立方米。 2、调整后的城区自来水价格构成(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基本 水价 城市附加费 水资源费 南水北调基金 污水处理费 水利工程水费 总水价 生活用水 0.99 0.07 / 1.30 0.04 2.40 工商服务业用水用水 1.29 0.04 0.13 0.07 1.40 0.04 2.97 特种用水 2.19 0.04 0.13 0.07 1.40 0.04 3.87 3、乡镇转供水结算价格详见附表。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30元/立方米。 二、生活用水价格执行范围:居民、机关、部队、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民政福利院用水;环卫、绿化用水;农牧、畜禽养殖场用水。 三、对城区低保户家庭,调价后由给排水公司给予每户每年水费补贴130元,各镇(*事处)低保户家庭由各镇(*事处)给予适当补贴。 四、调整后的自来水销售价格从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即11月1日后第一次抄表按原价执行,第二次抄表按新价执行。 注:1、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按《江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待发)执行。 2、利港、璜土、西石桥、石庄等自来水(公司)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自来水销售价格另文规定。 江阴市物价局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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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江阴市物价局 文件编号 澄价发[2008]136号 内容概述 关于在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实行自来水同网同价销售的通知 关于在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 并实行自来水同网同价销售的通知 江阴市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各自来水厂(公司): 根据苏价工〔2008〕12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市*关于自来水实行同网同价的要求,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市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实行自来水同网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并统一城乡自来水同网到户价格。 1、城乡自来水同网到户价格统一为:生活用水2.4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2.97元/立方米;特种用水3.87元/立方米。 2、调整后的城区自来水价格构成(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基本 水价 城市附加费 水资源费 南水北调基金 污水处理费 水利工程水费 总水价 生活用水 0.99 0.07 / 1.30 0.04 2.40 工商服务业用水用水 1.29 0.04 0.13 0.07 1.40 0.04 2.97 特种用水 2.19 0.04 0.13 0.07 1.40 0.04 3.87 3、乡镇转供水结算价格详见附表。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30元/立方米。 二、生活用水价格执行范围:居民、机关、部队、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民政福利院用水;环卫、绿化用水;农牧、畜禽养殖场用水。 三、对城区低保户家庭,调价后由给排水公司给予每户每年水费补贴130元,各镇(*事处)低保户家庭由各镇(*事处)给予适当补贴。 四、调整后的自来水销售价格从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即11月1日后第一次抄表按原价执行,第二次抄表按新价执行。 注:1、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按《江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待发)执行。 2、利港、璜土、西石桥、石庄等自来水(公司)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自来水销售价格另文规定。 江阴市物价局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4:56
发布机构 江阴市物价局 文件编号 澄价发[2008]136号 内容概述 关于在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实行自来水同网同价销售的通知 关于在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 并实行自来水同网同价销售的通知 江阴市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各自来水厂(公司): 根据苏价工〔2008〕12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市*关于自来水实行同网同价的要求,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市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实行自来水同网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并统一城乡自来水同网到户价格。 1、城乡自来水同网到户价格统一为:生活用水2.4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2.97元/立方米;特种用水3.87元/立方米。 2、调整后的城区自来水价格构成(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基本 水价 城市附加费 水资源费 南水北调基金 污水处理费 水利工程水费 总水价 生活用水 0.99 0.07 / 1.30 0.04 2.40 工商服务业用水用水 1.29 0.04 0.13 0.07 1.40 0.04 2.97 特种用水 2.19 0.04 0.13 0.07 1.40 0.04 3.87 3、乡镇转供水结算价格详见附表。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30元/立方米。 二、生活用水价格执行范围:居民、机关、部队、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民政福利院用水;环卫、绿化用水;农牧、畜禽养殖场用水。 三、对城区低保户家庭,调价后由给排水公司给予每户每年水费补贴130元,各镇(*事处)低保户家庭由各镇(*事处)给予适当补贴。 四、调整后的自来水销售价格从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即11月1日后第一次抄表按原价执行,第二次抄表按新价执行。 注:1、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按《江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待发)执行。 2、利港、璜土、西石桥、石庄等自来水(公司)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自来水销售价格另文规定。 江阴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