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2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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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12:43
最近签订一笔环保设备的制作、安装及销售合同,客户要求安装工程开具建安*,设备销售开具**,这么开具*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答:如果贵单位属于下列文件规定的情况,并按照规定分别核算的,可以就货物的销售额开具**,建筑业劳务开具相应的建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文件的规定: 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问:建筑企业怎样开具建安*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