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企业如何设置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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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2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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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6 17:34
根据以下文件,科目是正常设置的;按*进行账务处理,挂往来科目;管理费列入其他业务收入。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废止上述规定后,上述承包费、租赁费暂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财税[2003]16号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三、挂靠人按经济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都办理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另一种是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个人合伙组织、无证施工队等,一般不办理工商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在所得税处理中,要分别对待这两类主体。对于具备企业性质的挂靠人,应将全年挂靠所得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对应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挂靠人的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可以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核定挂靠方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操作可以凭协议取得挂靠方的收入额,乘以法定的应税所得率,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对不具备企业性质的挂靠人,可以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第三条的规定对挂靠人(采取项目负责制的项目经理)取得的承揽建筑安装工程收入带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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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6 17:34
根据以下文件,科目是正常设置的;按*进行账务处理,挂往来科目;管理费列入其他业务收入。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废止上述规定后,上述承包费、租赁费暂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财税[2003]16号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三、挂靠人按经济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都办理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另一种是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个人合伙组织、无证施工队等,一般不办理工商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在所得税处理中,要分别对待这两类主体。对于具备企业性质的挂靠人,应将全年挂靠所得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对应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挂靠人的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可以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核定挂靠方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操作可以凭协议取得挂靠方的收入额,乘以法定的应税所得率,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对不具备企业性质的挂靠人,可以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第三条的规定对挂靠人(采取项目负责制的项目经理)取得的承揽建筑安装工程收入带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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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6 17:35
这种情况,应该作为您公司的施工项目核算,一般有两种核算方法。
一是将工程转包给该公司,按您公司开出的*金额确认收入,另一公司到税务局代开*(或是自开)给您公司作为成本扣除。
一是按您公司开出的*金额确认收入,另一公司提供材料、人工和其他的费用*作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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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6 17:35
从企业的利益出发来看,如果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查帐征收,所有的会计科目和自有施工队伍一样的设置。如果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与挂靠单位只设置往来帐就可以了。但不管哪种形式,都在通过往来帐核算资金的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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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6 17:36
管理费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相关支出作为其他业务成本即可。不用再增设其他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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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6 17:37
你可以到会计类别提问,以方便更专业的人帮忙,祝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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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6 17:38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废止上述规定后,上述承包费、租赁费暂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财税[2003]16号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三、挂靠人按经济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都办理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另一种是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个人合伙组织、无证施工队等,一般不办理工商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在所得税处理中,要分别对待这两类主体。对于具备企业性质的挂靠人,应将全年挂靠所得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对应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挂靠人的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可以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核定挂靠方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操作可以凭协议取得挂靠方的收入额,乘以法定的应税所得率,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对不具备企业性质的挂靠人,可以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第三条的规定对挂靠人(采取项目负责制的项目经理)取得的承揽建筑安装工程收入带征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以上文件,科目是正常设置的;按*进行账务处理,挂往来科目;管理费列入其他业务收入。【行知轩倾情回答,谢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