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美国报税这么麻烦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6:21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5:17
在税法制定所遵从的原则中,公平性和效率性是相互矛盾的,在追求公平性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放弃效率性。每个国家制定税法的时候都会根据本国的国情来进行考虑。
例如美国有很麻烦的个税申报制度,但是家里有小孩,买车,买房等等有一系列的扣除项目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使得同样收入负担重的家庭可以少纳税。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还可以退税(退的是交过的税不是补贴白给的)。其重视公平性而降低了效率性。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简单粗暴,基本上都是源头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的个体户和合伙企业也都是日常就纳入税收管理体系的。但是不考虑家庭支出和抚养儿童等社会责任之类问题,重视了效率性而忽略了公平性。
但是我觉得这是依据国情的,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全民申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第一来源,必须保证其公平性否则如何服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不到3000万,占财政收入的6%,如果全民申报会使原本不用申报的绝大多数人反而增加了成本,再加上我国对现金监管乏力根本没有能力去追踪每个公民的消费情况,即便想退税没有依据也无从下手。
但是美国税收也不是什么都将公平性其也有重视效率性的一面。
例如美国税收申报完全依靠收费软件和中介机构,税务局在网站贴出通知信息公开就已经履行完义务了,不按期申报或者申报错误就等*传票吧。所以请税务局人均征收税款极高,工作效率也显得极高。但是把申报的负担全部转嫁给纳税人有些有失公平。
我国税务局完全是保姆式服务,纳税人在申报期临近结束时未申报专管员必然会通知督促,以至于很多纳税人不按时申报的理由是专管员没有通知。除了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等极个别需要专业知识的项目,税务局不会主动要求企业必须通过中介来完成,同时会给企业为完成该业务进行大量辅导。将本来应该由纳税人自己负责的申报,缴款等行为量化为申报率,入库率对税务机关来考核,过于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此外,有的事情是在追求公平还是效率是无法确定的。
美国公民如果财产超过收入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说明财产的来源否则就是偷税。而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种做法好像是为了效率而放弃了公平。
而我国税务机关必须要能够证明你的收入未申报才能适用逃税罪。哪怕你年收入一万住别墅开跑车,在解释收入来源时也可以说:我就不告诉你。因为他没有举证责任。但是这种制度对于社会*分化日益加大的我国来说就真的具有公平性吗?
总之世上没有两全法,享受公平就会失去效率,追求效率就会有失公平,一部法律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而具体到税法不论追求公平性还是效率性,其结果必然是让所有人都不满意,这个才是永恒的真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5:17
一、基本数据
您是否申报过美国税:
□是,请准备最近两年度美国报税资料(1040申报表、州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否,可准备原所在国前一年度及当年报税资料。
l 取得绿卡后初次申报者请提供取得绿卡的时间
l 报税年度在出入境美国的纪录:
l 申报人及被抚养人的英文姓名、出生年月日、社会安全码及英文通讯地址、身分(有无结婚、就学)
l 本年度适用之基本数据变更:
(如婚姻状态,或扶养子女或父母有变动)
二、所得资料
□EB-5投资所得:请提供K-1表(应向移民公司索取)
□ 薪资所得:请提供薪水缴税证明、每月薪资明细、公司中英文名称及地址、职称(美国来源请提供W-2或1099表)
□租金所得:请提供房屋取得时间、成本(含费用)、租金收入、缴税证明、出租费用、房屋地址、房屋型态(商用或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出租起讫日
□利息所得:银行英文名称、英文地址、户名、账号、年度最高余额、币别、利息所得、缴税证明、每月对账单(美国来源请提供1099-INT表)
□上市股利所得:证券公司英文名称、英文地址、户名、账号、年度最高余额、币别、股利所得、缴税证明、每月对账单(美国来源请提供1099-DIV表)
□私人股利所得:公司英文名称、英文地址、股利所得、币别、缴税证明、年底净值、持股比例(美国来源请提供1099或K-1表)
□自营业所得:收入金额、费用明细、是否在家工作
□ 投资或交易所得(指出售股票、房产等):取得成本、取得日期、出售价金、出售日期、手续费、缴税证明、交易对账单、红利配股纪录(1099-B及或/1099-S表)
□其它:
三、资产资料
□ 境外公司持股超过10%:公司英文名称、英文地址、公司执照、公司章程、股利所得、币别、缴税证明、公司年底财报、持股比例、公司所得明细(美国来源所得、关系人交易所得、被动投资所得)
□ 境外公司持股 10% 以下:公司英文名称、英文地址、公司年底财报、持股比例
□其它资产或受赠::
四、常见相关费用
A. 房屋贷款利息 □ 1098表
B. 捐赠 □ 美国境内受赠机构出具的捐赠收据
C. 医药支出 □ 医院或诊疗支出
D. 个人税捐 □州所得税、房产税,或其它特定期间可列报扣除的税捐
E. 美国大学学费 □1098-T表及其它付款资料(支票或信用卡账单)(若是就读非美国大学则需向学校确认)
五、不同身分对外国劳务免税所得(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适用比较
美国公民或与美国签有租税协议国公民之美国税务居民
测试方式
真实住所测试(BRT, Bona Fide Residence Test)
构成条件
实质之海外居民,即应于海外有实质之居所(Residence)
事实认定
1. 主张扣除者应能举证于海外有居所,家人均住在居所国及政商、社会、经济关系均在居所国。
2. 可举证于居所国停留之目的与时间长短。
3. 海外居留期间必须不间断持续一整个税务年度(但短暂或偶尔离开不用扣除)。
4. 一旦符合BRT,除非终止否则均视为符合BRT而享有全年扣除,终止年度则按比例扣除。
计算方式
1. 持续税务年度全额扣除
2. 终止年度:(终止年度天数/年度总天数)×外国劳务免税所得额
所有美国之税务居民
测试方式
实际居住测试(PPT, Physical Presence Test)
构成条件
于任一365天/12个月期间在海外居留至少330个整天(整天表示00:00~24:00)
事实认定
1. 任一365 天/12个月期间无需与申请人税务年度一致。
2. 330个整天不需要连续,只要同一365天/12个月之间即可。
3. 原则上采形式认定,只要居留至少330个整天,居留理由与动机并不影响此计算。原则上此方法认定较严格,所以也较无争议,如果同时满足两种测试方式,建议使用此种。绿卡持有人须申请*。
计算方式
1. 以税务年度为连续 365天计算者全额扣除
2. 非以税务年度计算者可扣金额=(当年度天数/365)×外国劳务免税所得额
KEDP安致勤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5:17
在税法制定所遵从的原则中,公平性和效率性是相互矛盾的,在追求公平性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放弃效率性。每个国家制定税法的时候都会根据本国的国情来进行考虑。
例如美国有很麻烦的个税申报制度,但是家里有小孩,买车,买房等等有一系列的扣除项目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使得同样收入负担重的家庭可以少纳税。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还可以退税(退的是交过的税不是补贴白给的)。其重视公平性而降低了效率性。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简单粗暴,基本上都是源头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的个体户和合伙企业也都是日常就纳入税收管理体系的。但是不考虑家庭支出和抚养儿童等社会责任之类问题,重视了效率性而忽略了公平性。
但是我觉得这是依据国情的,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全民申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第一来源,必须保证其公平性否则如何服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不到3000万,占财政收入的6%,如果全民申报会使原本不用申报的绝大多数人反而增加了成本,再加上我国对现金监管乏力根本没有能力去追踪每个公民的消费情况,即便想退税没有依据也无从下手。
但是美国税收也不是什么都将公平性其也有重视效率性的一面。
例如美国税收申报完全依靠收费软件和中介机构,税务局在网站贴出通知信息公开就已经履行完义务了,不按期申报或者申报错误就等*传票吧。所以请税务局人均征收税款极高,工作效率也显得极高。但是把申报的负担全部转嫁给纳税人有些有失公平。
我国税务局完全是保姆式服务,纳税人在申报期临近结束时未申报专管员必然会通知督促,以至于很多纳税人不按时申报的理由是专管员没有通知。除了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等极个别需要专业知识的项目,税务局不会主动要求企业必须通过中介来完成,同时会给企业为完成该业务进行大量辅导。将本来应该由纳税人自己负责的申报,缴款等行为量化为申报率,入库率对税务机关来考核,过于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此外,有的事情是在追求公平还是效率是无法确定的。
美国公民如果财产超过收入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说明财产的来源否则就是偷税。而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种做法好像是为了效率而放弃了公平。
而我国税务机关必须要能够证明你的收入未申报才能适用逃税罪。哪怕你年收入一万住别墅开跑车,在解释收入来源时也可以说:我就不告诉你。因为他没有举证责任。但是这种制度对于社会*分化日益加大的我国来说就真的具有公平性吗?
总之世上没有两全法,享受公平就会失去效率,追求效率就会有失公平,一部法律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而具体到税法不论追求公平性还是效率性,其结果必然是让所有人都不满意,这个才是永恒的真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5:17
一、基本数据
您是否申报过美国税:
□是,请准备最近两年度美国报税资料(1040申报表、州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否,可准备原所在国前一年度及当年报税资料。
l 取得绿卡后初次申报者请提供取得绿卡的时间
l 报税年度在出入境美国的纪录:
l 申报人及被抚养人的英文姓名、出生年月日、社会安全码及英文通讯地址、身分(有无结婚、就学)
l 本年度适用之基本数据变更:
(如婚姻状态,或扶养子女或父母有变动)
二、所得资料
□EB-5投资所得:请提供K-1表(应向移民公司索取)
□ 薪资所得:请提供薪水缴税证明、每月薪资明细、公司中英文名称及地址、职称(美国来源请提供W-2或1099表)
□租金所得:请提供房屋取得时间、成本(含费用)、租金收入、缴税证明、出租费用、房屋地址、房屋型态(商用或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出租起讫日
□利息所得:银行英文名称、英文地址、户名、账号、年度最高余额、币别、利息所得、缴税证明、每月对账单(美国来源请提供1099-INT表)
□上市股利所得:证券公司英文名称、英文地址、户名、账号、年度最高余额、币别、股利所得、缴税证明、每月对账单(美国来源请提供1099-DIV表)
□私人股利所得:公司英文名称、英文地址、股利所得、币别、缴税证明、年底净值、持股比例(美国来源请提供1099或K-1表)
□自营业所得:收入金额、费用明细、是否在家工作
□ 投资或交易所得(指出售股票、房产等):取得成本、取得日期、出售价金、出售日期、手续费、缴税证明、交易对账单、红利配股纪录(1099-B及或/1099-S表)
□其它:
三、资产资料
□ 境外公司持股超过10%:公司英文名称、英文地址、公司执照、公司章程、股利所得、币别、缴税证明、公司年底财报、持股比例、公司所得明细(美国来源所得、关系人交易所得、被动投资所得)
□ 境外公司持股 10% 以下:公司英文名称、英文地址、公司年底财报、持股比例
□其它资产或受赠::
四、常见相关费用
A. 房屋贷款利息 □ 1098表
B. 捐赠 □ 美国境内受赠机构出具的捐赠收据
C. 医药支出 □ 医院或诊疗支出
D. 个人税捐 □州所得税、房产税,或其它特定期间可列报扣除的税捐
E. 美国大学学费 □1098-T表及其它付款资料(支票或信用卡账单)(若是就读非美国大学则需向学校确认)
五、不同身分对外国劳务免税所得(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适用比较
美国公民或与美国签有租税协议国公民之美国税务居民
测试方式
真实住所测试(BRT, Bona Fide Residence Test)
构成条件
实质之海外居民,即应于海外有实质之居所(Residence)
事实认定
1. 主张扣除者应能举证于海外有居所,家人均住在居所国及政商、社会、经济关系均在居所国。
2. 可举证于居所国停留之目的与时间长短。
3. 海外居留期间必须不间断持续一整个税务年度(但短暂或偶尔离开不用扣除)。
4. 一旦符合BRT,除非终止否则均视为符合BRT而享有全年扣除,终止年度则按比例扣除。
计算方式
1. 持续税务年度全额扣除
2. 终止年度:(终止年度天数/年度总天数)×外国劳务免税所得额
所有美国之税务居民
测试方式
实际居住测试(PPT, Physical Presence Test)
构成条件
于任一365天/12个月期间在海外居留至少330个整天(整天表示00:00~24:00)
事实认定
1. 任一365 天/12个月期间无需与申请人税务年度一致。
2. 330个整天不需要连续,只要同一365天/12个月之间即可。
3. 原则上采形式认定,只要居留至少330个整天,居留理由与动机并不影响此计算。原则上此方法认定较严格,所以也较无争议,如果同时满足两种测试方式,建议使用此种。绿卡持有人须申请*。
计算方式
1. 以税务年度为连续 365天计算者全额扣除
2. 非以税务年度计算者可扣金额=(当年度天数/365)×外国劳务免税所得额
KEDP安致勤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5:17
在税法制定所遵从的原则中,公平性和效率性是相互矛盾的,在追求公平性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放弃效率性。每个国家制定税法的时候都会根据本国的国情来进行考虑。
例如美国有很麻烦的个税申报制度,但是家里有小孩,买车,买房等等有一系列的扣除项目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使得同样收入负担重的家庭可以少纳税。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还可以退税(退的是交过的税不是补贴白给的)。其重视公平性而降低了效率性。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简单粗暴,基本上都是源头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的个体户和合伙企业也都是日常就纳入税收管理体系的。但是不考虑家庭支出和抚养儿童等社会责任之类问题,重视了效率性而忽略了公平性。
但是我觉得这是依据国情的,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全民申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第一来源,必须保证其公平性否则如何服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不到3000万,占财政收入的6%,如果全民申报会使原本不用申报的绝大多数人反而增加了成本,再加上我国对现金监管乏力根本没有能力去追踪每个公民的消费情况,即便想退税没有依据也无从下手。
但是美国税收也不是什么都将公平性其也有重视效率性的一面。
例如美国税收申报完全依靠收费软件和中介机构,税务局在网站贴出通知信息公开就已经履行完义务了,不按期申报或者申报错误就等*传票吧。所以请税务局人均征收税款极高,工作效率也显得极高。但是把申报的负担全部转嫁给纳税人有些有失公平。
我国税务局完全是保姆式服务,纳税人在申报期临近结束时未申报专管员必然会通知督促,以至于很多纳税人不按时申报的理由是专管员没有通知。除了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等极个别需要专业知识的项目,税务局不会主动要求企业必须通过中介来完成,同时会给企业为完成该业务进行大量辅导。将本来应该由纳税人自己负责的申报,缴款等行为量化为申报率,入库率对税务机关来考核,过于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此外,有的事情是在追求公平还是效率是无法确定的。
美国公民如果财产超过收入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说明财产的来源否则就是偷税。而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种做法好像是为了效率而放弃了公平。
而我国税务机关必须要能够证明你的收入未申报才能适用逃税罪。哪怕你年收入一万住别墅开跑车,在解释收入来源时也可以说:我就不告诉你。因为他没有举证责任。但是这种制度对于社会*分化日益加大的我国来说就真的具有公平性吗?
总之世上没有两全法,享受公平就会失去效率,追求效率就会有失公平,一部法律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而具体到税法不论追求公平性还是效率性,其结果必然是让所有人都不满意,这个才是永恒的真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5:17
一、基本数据
您是否申报过美国税:
□是,请准备最近两年度美国报税资料(1040申报表、州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否,可准备原所在国前一年度及当年报税资料。
l 取得绿卡后初次申报者请提供取得绿卡的时间
l 报税年度在出入境美国的纪录:
l 申报人及被抚养人的英文姓名、出生年月日、社会安全码及英文通讯地址、身分(有无结婚、就学)
l 本年度适用之基本数据变更:
(如婚姻状态,或扶养子女或父母有变动)
二、所得资料
□EB-5投资所得:请提供K-1表(应向移民公司索取)
□ 薪资所得:请提供薪水缴税证明、每月薪资明细、公司中英文名称及地址、职称(美国来源请提供W-2或1099表)
□租金所得:请提供房屋取得时间、成本(含费用)、租金收入、缴税证明、出租费用、房屋地址、房屋型态(商用或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出租起讫日
□利息所得:银行英文名称、英文地址、户名、账号、年度最高余额、币别、利息所得、缴税证明、每月对账单(美国来源请提供1099-INT表)
□上市股利所得:证券公司英文名称、英文地址、户名、账号、年度最高余额、币别、股利所得、缴税证明、每月对账单(美国来源请提供1099-DIV表)
□私人股利所得:公司英文名称、英文地址、股利所得、币别、缴税证明、年底净值、持股比例(美国来源请提供1099或K-1表)
□自营业所得:收入金额、费用明细、是否在家工作
□ 投资或交易所得(指出售股票、房产等):取得成本、取得日期、出售价金、出售日期、手续费、缴税证明、交易对账单、红利配股纪录(1099-B及或/1099-S表)
□其它:
三、资产资料
□ 境外公司持股超过10%:公司英文名称、英文地址、公司执照、公司章程、股利所得、币别、缴税证明、公司年底财报、持股比例、公司所得明细(美国来源所得、关系人交易所得、被动投资所得)
□ 境外公司持股 10% 以下:公司英文名称、英文地址、公司年底财报、持股比例
□其它资产或受赠::
四、常见相关费用
A. 房屋贷款利息 □ 1098表
B. 捐赠 □ 美国境内受赠机构出具的捐赠收据
C. 医药支出 □ 医院或诊疗支出
D. 个人税捐 □州所得税、房产税,或其它特定期间可列报扣除的税捐
E. 美国大学学费 □1098-T表及其它付款资料(支票或信用卡账单)(若是就读非美国大学则需向学校确认)
五、不同身分对外国劳务免税所得(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适用比较
美国公民或与美国签有租税协议国公民之美国税务居民
测试方式
真实住所测试(BRT, Bona Fide Residence Test)
构成条件
实质之海外居民,即应于海外有实质之居所(Residence)
事实认定
1. 主张扣除者应能举证于海外有居所,家人均住在居所国及政商、社会、经济关系均在居所国。
2. 可举证于居所国停留之目的与时间长短。
3. 海外居留期间必须不间断持续一整个税务年度(但短暂或偶尔离开不用扣除)。
4. 一旦符合BRT,除非终止否则均视为符合BRT而享有全年扣除,终止年度则按比例扣除。
计算方式
1. 持续税务年度全额扣除
2. 终止年度:(终止年度天数/年度总天数)×外国劳务免税所得额
所有美国之税务居民
测试方式
实际居住测试(PPT, Physical Presence Test)
构成条件
于任一365天/12个月期间在海外居留至少330个整天(整天表示00:00~24:00)
事实认定
1. 任一365 天/12个月期间无需与申请人税务年度一致。
2. 330个整天不需要连续,只要同一365天/12个月之间即可。
3. 原则上采形式认定,只要居留至少330个整天,居留理由与动机并不影响此计算。原则上此方法认定较严格,所以也较无争议,如果同时满足两种测试方式,建议使用此种。绿卡持有人须申请*。
计算方式
1. 以税务年度为连续 365天计算者全额扣除
2. 非以税务年度计算者可扣金额=(当年度天数/365)×外国劳务免税所得额
KEDP安致勤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5:17
在税法制定所遵从的原则中,公平性和效率性是相互矛盾的,在追求公平性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放弃效率性。每个国家制定税法的时候都会根据本国的国情来进行考虑。
例如美国有很麻烦的个税申报制度,但是家里有小孩,买车,买房等等有一系列的扣除项目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使得同样收入负担重的家庭可以少纳税。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还可以退税(退的是交过的税不是补贴白给的)。其重视公平性而降低了效率性。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简单粗暴,基本上都是源头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的个体户和合伙企业也都是日常就纳入税收管理体系的。但是不考虑家庭支出和抚养儿童等社会责任之类问题,重视了效率性而忽略了公平性。
但是我觉得这是依据国情的,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全民申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第一来源,必须保证其公平性否则如何服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不到3000万,占财政收入的6%,如果全民申报会使原本不用申报的绝大多数人反而增加了成本,再加上我国对现金监管乏力根本没有能力去追踪每个公民的消费情况,即便想退税没有依据也无从下手。
但是美国税收也不是什么都将公平性其也有重视效率性的一面。
例如美国税收申报完全依靠收费软件和中介机构,税务局在网站贴出通知信息公开就已经履行完义务了,不按期申报或者申报错误就等*传票吧。所以请税务局人均征收税款极高,工作效率也显得极高。但是把申报的负担全部转嫁给纳税人有些有失公平。
我国税务局完全是保姆式服务,纳税人在申报期临近结束时未申报专管员必然会通知督促,以至于很多纳税人不按时申报的理由是专管员没有通知。除了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等极个别需要专业知识的项目,税务局不会主动要求企业必须通过中介来完成,同时会给企业为完成该业务进行大量辅导。将本来应该由纳税人自己负责的申报,缴款等行为量化为申报率,入库率对税务机关来考核,过于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此外,有的事情是在追求公平还是效率是无法确定的。
美国公民如果财产超过收入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说明财产的来源否则就是偷税。而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种做法好像是为了效率而放弃了公平。
而我国税务机关必须要能够证明你的收入未申报才能适用逃税罪。哪怕你年收入一万住别墅开跑车,在解释收入来源时也可以说:我就不告诉你。因为他没有举证责任。但是这种制度对于社会*分化日益加大的我国来说就真的具有公平性吗?
总之世上没有两全法,享受公平就会失去效率,追求效率就会有失公平,一部法律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而具体到税法不论追求公平性还是效率性,其结果必然是让所有人都不满意,这个才是永恒的真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5:17
在税法制定所遵从的原则中,公平性和效率性是相互矛盾的,在追求公平性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放弃效率性。每个国家制定税法的时候都会根据本国的国情来进行考虑。
例如美国有很麻烦的个税申报制度,但是家里有小孩,买车,买房等等有一系列的扣除项目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使得同样收入负担重的家庭可以少纳税。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还可以退税(退的是交过的税不是补贴白给的)。其重视公平性而降低了效率性。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简单粗暴,基本上都是源头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的个体户和合伙企业也都是日常就纳入税收管理体系的。但是不考虑家庭支出和抚养儿童等社会责任之类问题,重视了效率性而忽略了公平性。
但是我觉得这是依据国情的,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全民申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第一来源,必须保证其公平性否则如何服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不到3000万,占财政收入的6%,如果全民申报会使原本不用申报的绝大多数人反而增加了成本,再加上我国对现金监管乏力根本没有能力去追踪每个公民的消费情况,即便想退税没有依据也无从下手。
但是美国税收也不是什么都将公平性其也有重视效率性的一面。
例如美国税收申报完全依靠收费软件和中介机构,税务局在网站贴出通知信息公开就已经履行完义务了,不按期申报或者申报错误就等*传票吧。所以请税务局人均征收税款极高,工作效率也显得极高。但是把申报的负担全部转嫁给纳税人有些有失公平。
我国税务局完全是保姆式服务,纳税人在申报期临近结束时未申报专管员必然会通知督促,以至于很多纳税人不按时申报的理由是专管员没有通知。除了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等极个别需要专业知识的项目,税务局不会主动要求企业必须通过中介来完成,同时会给企业为完成该业务进行大量辅导。将本来应该由纳税人自己负责的申报,缴款等行为量化为申报率,入库率对税务机关来考核,过于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此外,有的事情是在追求公平还是效率是无法确定的。
美国公民如果财产超过收入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说明财产的来源否则就是偷税。而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种做法好像是为了效率而放弃了公平。
而我国税务机关必须要能够证明你的收入未申报才能适用逃税罪。哪怕你年收入一万住别墅开跑车,在解释收入来源时也可以说:我就不告诉你。因为他没有举证责任。但是这种制度对于社会*分化日益加大的我国来说就真的具有公平性吗?
总之世上没有两全法,享受公平就会失去效率,追求效率就会有失公平,一部法律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而具体到税法不论追求公平性还是效率性,其结果必然是让所有人都不满意,这个才是永恒的真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5:17
一、基本数据
您是否申报过美国税:
□是,请准备最近两年度美国报税资料(1040申报表、州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否,可准备原所在国前一年度及当年报税资料。
l 取得绿卡后初次申报者请提供取得绿卡的时间
l 报税年度在出入境美国的纪录:
l 申报人及被抚养人的英文姓名、出生年月日、社会安全码及英文通讯地址、身分(有无结婚、就学)
l 本年度适用之基本数据变更:
(如婚姻状态,或扶养子女或父母有变动)
二、所得资料
□EB-5投资所得:请提供K-1表(应向移民公司索取)
□ 薪资所得:请提供薪水缴税证明、每月薪资明细、公司中英文名称及地址、职称(美国来源请提供W-2或1099表)
□租金所得:请提供房屋取得时间、成本(含费用)、租金收入、缴税证明、出租费用、房屋地址、房屋型态(商用或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出租起讫日
□利息所得:银行英文名称、英文地址、户名、账号、年度最高余额、币别、利息所得、缴税证明、每月对账单(美国来源请提供1099-INT表)
□上市股利所得:证券公司英文名称、英文地址、户名、账号、年度最高余额、币别、股利所得、缴税证明、每月对账单(美国来源请提供1099-DIV表)
□私人股利所得:公司英文名称、英文地址、股利所得、币别、缴税证明、年底净值、持股比例(美国来源请提供1099或K-1表)
□自营业所得:收入金额、费用明细、是否在家工作
□ 投资或交易所得(指出售股票、房产等):取得成本、取得日期、出售价金、出售日期、手续费、缴税证明、交易对账单、红利配股纪录(1099-B及或/1099-S表)
□其它:
三、资产资料
□ 境外公司持股超过10%:公司英文名称、英文地址、公司执照、公司章程、股利所得、币别、缴税证明、公司年底财报、持股比例、公司所得明细(美国来源所得、关系人交易所得、被动投资所得)
□ 境外公司持股 10% 以下:公司英文名称、英文地址、公司年底财报、持股比例
□其它资产或受赠::
四、常见相关费用
A. 房屋贷款利息 □ 1098表
B. 捐赠 □ 美国境内受赠机构出具的捐赠收据
C. 医药支出 □ 医院或诊疗支出
D. 个人税捐 □州所得税、房产税,或其它特定期间可列报扣除的税捐
E. 美国大学学费 □1098-T表及其它付款资料(支票或信用卡账单)(若是就读非美国大学则需向学校确认)
五、不同身分对外国劳务免税所得(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适用比较
美国公民或与美国签有租税协议国公民之美国税务居民
测试方式
真实住所测试(BRT, Bona Fide Residence Test)
构成条件
实质之海外居民,即应于海外有实质之居所(Residence)
事实认定
1. 主张扣除者应能举证于海外有居所,家人均住在居所国及政商、社会、经济关系均在居所国。
2. 可举证于居所国停留之目的与时间长短。
3. 海外居留期间必须不间断持续一整个税务年度(但短暂或偶尔离开不用扣除)。
4. 一旦符合BRT,除非终止否则均视为符合BRT而享有全年扣除,终止年度则按比例扣除。
计算方式
1. 持续税务年度全额扣除
2. 终止年度:(终止年度天数/年度总天数)×外国劳务免税所得额
所有美国之税务居民
测试方式
实际居住测试(PPT, Physical Presence Test)
构成条件
于任一365天/12个月期间在海外居留至少330个整天(整天表示00:00~24:00)
事实认定
1. 任一365 天/12个月期间无需与申请人税务年度一致。
2. 330个整天不需要连续,只要同一365天/12个月之间即可。
3. 原则上采形式认定,只要居留至少330个整天,居留理由与动机并不影响此计算。原则上此方法认定较严格,所以也较无争议,如果同时满足两种测试方式,建议使用此种。绿卡持有人须申请*。
计算方式
1. 以税务年度为连续 365天计算者全额扣除
2. 非以税务年度计算者可扣金额=(当年度天数/365)×外国劳务免税所得额
KEDP安致勤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5:17
在税法制定所遵从的原则中,公平性和效率性是相互矛盾的,在追求公平性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放弃效率性。每个国家制定税法的时候都会根据本国的国情来进行考虑。
例如美国有很麻烦的个税申报制度,但是家里有小孩,买车,买房等等有一系列的扣除项目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使得同样收入负担重的家庭可以少纳税。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还可以退税(退的是交过的税不是补贴白给的)。其重视公平性而降低了效率性。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简单粗暴,基本上都是源头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的个体户和合伙企业也都是日常就纳入税收管理体系的。但是不考虑家庭支出和抚养儿童等社会责任之类问题,重视了效率性而忽略了公平性。
但是我觉得这是依据国情的,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全民申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第一来源,必须保证其公平性否则如何服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不到3000万,占财政收入的6%,如果全民申报会使原本不用申报的绝大多数人反而增加了成本,再加上我国对现金监管乏力根本没有能力去追踪每个公民的消费情况,即便想退税没有依据也无从下手。
但是美国税收也不是什么都将公平性其也有重视效率性的一面。
例如美国税收申报完全依靠收费软件和中介机构,税务局在网站贴出通知信息公开就已经履行完义务了,不按期申报或者申报错误就等*传票吧。所以请税务局人均征收税款极高,工作效率也显得极高。但是把申报的负担全部转嫁给纳税人有些有失公平。
我国税务局完全是保姆式服务,纳税人在申报期临近结束时未申报专管员必然会通知督促,以至于很多纳税人不按时申报的理由是专管员没有通知。除了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等极个别需要专业知识的项目,税务局不会主动要求企业必须通过中介来完成,同时会给企业为完成该业务进行大量辅导。将本来应该由纳税人自己负责的申报,缴款等行为量化为申报率,入库率对税务机关来考核,过于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此外,有的事情是在追求公平还是效率是无法确定的。
美国公民如果财产超过收入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说明财产的来源否则就是偷税。而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种做法好像是为了效率而放弃了公平。
而我国税务机关必须要能够证明你的收入未申报才能适用逃税罪。哪怕你年收入一万住别墅开跑车,在解释收入来源时也可以说:我就不告诉你。因为他没有举证责任。但是这种制度对于社会*分化日益加大的我国来说就真的具有公平性吗?
总之世上没有两全法,享受公平就会失去效率,追求效率就会有失公平,一部法律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而具体到税法不论追求公平性还是效率性,其结果必然是让所有人都不满意,这个才是永恒的真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5:18
一、基本数据
您是否申报过美国税:
□是,请准备最近两年度美国报税资料(1040申报表、州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否,可准备原所在国前一年度及当年报税资料。
l 取得绿卡后初次申报者请提供取得绿卡的时间
l 报税年度在出入境美国的纪录:
l 申报人及被抚养人的英文姓名、出生年月日、社会安全码及英文通讯地址、身分(有无结婚、就学)
l 本年度适用之基本数据变更:
(如婚姻状态,或扶养子女或父母有变动)
二、所得资料
□EB-5投资所得:请提供K-1表(应向移民公司索取)
□ 薪资所得:请提供薪水缴税证明、每月薪资明细、公司中英文名称及地址、职称(美国来源请提供W-2或1099表)
□租金所得:请提供房屋取得时间、成本(含费用)、租金收入、缴税证明、出租费用、房屋地址、房屋型态(商用或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出租起讫日
□利息所得:银行英文名称、英文地址、户名、账号、年度最高余额、币别、利息所得、缴税证明、每月对账单(美国来源请提供1099-INT表)
□上市股利所得:证券公司英文名称、英文地址、户名、账号、年度最高余额、币别、股利所得、缴税证明、每月对账单(美国来源请提供1099-DIV表)
□私人股利所得:公司英文名称、英文地址、股利所得、币别、缴税证明、年底净值、持股比例(美国来源请提供1099或K-1表)
□自营业所得:收入金额、费用明细、是否在家工作
□ 投资或交易所得(指出售股票、房产等):取得成本、取得日期、出售价金、出售日期、手续费、缴税证明、交易对账单、红利配股纪录(1099-B及或/1099-S表)
□其它:
三、资产资料
□ 境外公司持股超过10%:公司英文名称、英文地址、公司执照、公司章程、股利所得、币别、缴税证明、公司年底财报、持股比例、公司所得明细(美国来源所得、关系人交易所得、被动投资所得)
□ 境外公司持股 10% 以下:公司英文名称、英文地址、公司年底财报、持股比例
□其它资产或受赠::
四、常见相关费用
A. 房屋贷款利息 □ 1098表
B. 捐赠 □ 美国境内受赠机构出具的捐赠收据
C. 医药支出 □ 医院或诊疗支出
D. 个人税捐 □州所得税、房产税,或其它特定期间可列报扣除的税捐
E. 美国大学学费 □1098-T表及其它付款资料(支票或信用卡账单)(若是就读非美国大学则需向学校确认)
五、不同身分对外国劳务免税所得(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适用比较
美国公民或与美国签有租税协议国公民之美国税务居民
测试方式
真实住所测试(BRT, Bona Fide Residence Test)
构成条件
实质之海外居民,即应于海外有实质之居所(Residence)
事实认定
1. 主张扣除者应能举证于海外有居所,家人均住在居所国及政商、社会、经济关系均在居所国。
2. 可举证于居所国停留之目的与时间长短。
3. 海外居留期间必须不间断持续一整个税务年度(但短暂或偶尔离开不用扣除)。
4. 一旦符合BRT,除非终止否则均视为符合BRT而享有全年扣除,终止年度则按比例扣除。
计算方式
1. 持续税务年度全额扣除
2. 终止年度:(终止年度天数/年度总天数)×外国劳务免税所得额
所有美国之税务居民
测试方式
实际居住测试(PPT, Physical Presence Test)
构成条件
于任一365天/12个月期间在海外居留至少330个整天(整天表示00:00~24:00)
事实认定
1. 任一365 天/12个月期间无需与申请人税务年度一致。
2. 330个整天不需要连续,只要同一365天/12个月之间即可。
3. 原则上采形式认定,只要居留至少330个整天,居留理由与动机并不影响此计算。原则上此方法认定较严格,所以也较无争议,如果同时满足两种测试方式,建议使用此种。绿卡持有人须申请*。
计算方式
1. 以税务年度为连续 365天计算者全额扣除
2. 非以税务年度计算者可扣金额=(当年度天数/365)×外国劳务免税所得额
KEDP安致勤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5:17
一、基本数据
您是否申报过美国税:
□是,请准备最近两年度美国报税资料(1040申报表、州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否,可准备原所在国前一年度及当年报税资料。
l 取得绿卡后初次申报者请提供取得绿卡的时间
l 报税年度在出入境美国的纪录:
l 申报人及被抚养人的英文姓名、出生年月日、社会安全码及英文通讯地址、身分(有无结婚、就学)
l 本年度适用之基本数据变更:
(如婚姻状态,或扶养子女或父母有变动)
二、所得资料
□EB-5投资所得:请提供K-1表(应向移民公司索取)
□ 薪资所得:请提供薪水缴税证明、每月薪资明细、公司中英文名称及地址、职称(美国来源请提供W-2或1099表)
□租金所得:请提供房屋取得时间、成本(含费用)、租金收入、缴税证明、出租费用、房屋地址、房屋型态(商用或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出租起讫日
□利息所得:银行英文名称、英文地址、户名、账号、年度最高余额、币别、利息所得、缴税证明、每月对账单(美国来源请提供1099-INT表)
□上市股利所得:证券公司英文名称、英文地址、户名、账号、年度最高余额、币别、股利所得、缴税证明、每月对账单(美国来源请提供1099-DIV表)
□私人股利所得:公司英文名称、英文地址、股利所得、币别、缴税证明、年底净值、持股比例(美国来源请提供1099或K-1表)
□自营业所得:收入金额、费用明细、是否在家工作
□ 投资或交易所得(指出售股票、房产等):取得成本、取得日期、出售价金、出售日期、手续费、缴税证明、交易对账单、红利配股纪录(1099-B及或/1099-S表)
□其它:
三、资产资料
□ 境外公司持股超过10%:公司英文名称、英文地址、公司执照、公司章程、股利所得、币别、缴税证明、公司年底财报、持股比例、公司所得明细(美国来源所得、关系人交易所得、被动投资所得)
□ 境外公司持股 10% 以下:公司英文名称、英文地址、公司年底财报、持股比例
□其它资产或受赠::
四、常见相关费用
A. 房屋贷款利息 □ 1098表
B. 捐赠 □ 美国境内受赠机构出具的捐赠收据
C. 医药支出 □ 医院或诊疗支出
D. 个人税捐 □州所得税、房产税,或其它特定期间可列报扣除的税捐
E. 美国大学学费 □1098-T表及其它付款资料(支票或信用卡账单)(若是就读非美国大学则需向学校确认)
五、不同身分对外国劳务免税所得(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适用比较
美国公民或与美国签有租税协议国公民之美国税务居民
测试方式
真实住所测试(BRT, Bona Fide Residence Test)
构成条件
实质之海外居民,即应于海外有实质之居所(Residence)
事实认定
1. 主张扣除者应能举证于海外有居所,家人均住在居所国及政商、社会、经济关系均在居所国。
2. 可举证于居所国停留之目的与时间长短。
3. 海外居留期间必须不间断持续一整个税务年度(但短暂或偶尔离开不用扣除)。
4. 一旦符合BRT,除非终止否则均视为符合BRT而享有全年扣除,终止年度则按比例扣除。
计算方式
1. 持续税务年度全额扣除
2. 终止年度:(终止年度天数/年度总天数)×外国劳务免税所得额
所有美国之税务居民
测试方式
实际居住测试(PPT, Physical Presence Test)
构成条件
于任一365天/12个月期间在海外居留至少330个整天(整天表示00:00~24:00)
事实认定
1. 任一365 天/12个月期间无需与申请人税务年度一致。
2. 330个整天不需要连续,只要同一365天/12个月之间即可。
3. 原则上采形式认定,只要居留至少330个整天,居留理由与动机并不影响此计算。原则上此方法认定较严格,所以也较无争议,如果同时满足两种测试方式,建议使用此种。绿卡持有人须申请*。
计算方式
1. 以税务年度为连续 365天计算者全额扣除
2. 非以税务年度计算者可扣金额=(当年度天数/365)×外国劳务免税所得额
KEDP安致勤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