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反垄断法》对国企有法律效力吗?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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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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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06:02
理论上是应该有法律效力的。
因为《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也即是说,只要是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实施了垄断行为,就要受到《反垄断法》规制。
而第三条明确列举了3种垄断行为。
而第七条石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以上是理论分析,事实上现在也已经出现了几个大型国企作为被告的反垄断法案件,只是还没出判决书。
但是《反垄断法》现实运行中很难对国有企业形成有效规制。原因如下:
1.原被告双方实力差距悬殊,在信息采集和对抗中很难形成均势,而且反垄断法调查很复杂,原告举证有很大难度。加上如今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很不完善,原告在造作中很很多困难。
2.至今尚未有一个针对国企成功的案例,所以对案件的行政干涉还是个担忧,因为我国行政尚缺乏透明度,加上法律没有细化,有不少漏洞可以钻,暗箱操作事实上很难得到监督。
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性(不只是对国企的)只有等第一个真正的反国企垄断行为的案例胜诉后才能确定。否则,这个发相当于就是废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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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06:02
理论上是应该有法律效力的。
因为《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也即是说,只要是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实施了垄断行为,就要受到《反垄断法》规制。
而第三条明确列举了3种垄断行为。
而第七条石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以上是理论分析,事实上现在也已经出现了几个大型国企作为被告的反垄断法案件,只是还没出判决书。
但是《反垄断法》现实运行中很难对国有企业形成有效规制。原因如下:
1.原被告双方实力差距悬殊,在信息采集和对抗中很难形成均势,而且反垄断法调查很复杂,原告举证有很大难度。加上如今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很不完善,原告在造作中很很多困难。
2.至今尚未有一个针对国企成功的案例,所以对案件的行政干涉还是个担忧,因为我国行政尚缺乏透明度,加上法律没有细化,有不少漏洞可以钻,暗箱操作事实上很难得到监督。
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性(不只是对国企的)只有等第一个真正的反国企垄断行为的案例胜诉后才能确定。否则,这个发相当于就是废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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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06:02
理论上是应该有法律效力的。
因为《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也即是说,只要是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实施了垄断行为,就要受到《反垄断法》规制。
而第三条明确列举了3种垄断行为。
而第七条石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以上是理论分析,事实上现在也已经出现了几个大型国企作为被告的反垄断法案件,只是还没出判决书。
但是《反垄断法》现实运行中很难对国有企业形成有效规制。原因如下:
1.原被告双方实力差距悬殊,在信息采集和对抗中很难形成均势,而且反垄断法调查很复杂,原告举证有很大难度。加上如今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很不完善,原告在造作中很很多困难。
2.至今尚未有一个针对国企成功的案例,所以对案件的行政干涉还是个担忧,因为我国行政尚缺乏透明度,加上法律没有细化,有不少漏洞可以钻,暗箱操作事实上很难得到监督。
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性(不只是对国企的)只有等第一个真正的反国企垄断行为的案例胜诉后才能确定。否则,这个发相当于就是废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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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06:02
理论上是应该有法律效力的。
因为《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也即是说,只要是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实施了垄断行为,就要受到《反垄断法》规制。
而第三条明确列举了3种垄断行为。
而第七条石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以上是理论分析,事实上现在也已经出现了几个大型国企作为被告的反垄断法案件,只是还没出判决书。
但是《反垄断法》现实运行中很难对国有企业形成有效规制。原因如下:
1.原被告双方实力差距悬殊,在信息采集和对抗中很难形成均势,而且反垄断法调查很复杂,原告举证有很大难度。加上如今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很不完善,原告在造作中很很多困难。
2.至今尚未有一个针对国企成功的案例,所以对案件的行政干涉还是个担忧,因为我国行政尚缺乏透明度,加上法律没有细化,有不少漏洞可以钻,暗箱操作事实上很难得到监督。
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性(不只是对国企的)只有等第一个真正的反国企垄断行为的案例胜诉后才能确定。否则,这个发相当于就是废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