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门被打包怎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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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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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11:02
可以向出入境管理局咨询撤销的问题。如果是违反了澳门的法律规定,可以向作出判决的*进行申诉,或者等待*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06年2月28日签署。本《安排》已于2006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双方一致意见,本《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一条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
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本安排不适用于行政案件。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
本安排所称“被请求方”,指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双方中,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一方。
第三条一方*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申请认可和执行。
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但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可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单独申请认可,也可以直接以该判决作为证据在对方*的诉讼程序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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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11:02
可以向出入境管理局咨询撤销的问题。如果是违反了澳门的法律规定,可以向作出判决的*进行申诉,或者等待*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06年2月28日签署。本《安排》已于2006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双方一致意见,本《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一条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
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本安排不适用于行政案件。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
本安排所称“被请求方”,指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双方中,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一方。
第三条一方*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申请认可和执行。
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但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可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单独申请认可,也可以直接以该判决作为证据在对方*的诉讼程序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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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9 12:00
可以向出入境管理局咨询撤销的问题。如果是违反了澳门的法律规定,可以向作出判决的*进行申诉,或者等待*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06年2月28日签署。本《安排》已于2006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双方一致意见,本《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一条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
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本安排不适用于行政案件。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
本安排所称“被请求方”,指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双方中,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一方。
第三条一方*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申请认可和执行。
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但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可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单独申请认可,也可以直接以该判决作为证据在对方*的诉讼程序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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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11:02
可以向出入境管理局咨询撤销的问题。如果是违反了澳门的法律规定,可以向作出判决的*进行申诉,或者等待*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06年2月28日签署。本《安排》已于2006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双方一致意见,本《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一条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
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本安排不适用于行政案件。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
本安排所称“被请求方”,指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双方中,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一方。
第三条一方*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申请认可和执行。
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但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可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单独申请认可,也可以直接以该判决作为证据在对方*的诉讼程序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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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11:02
可以向出入境管理局咨询撤销的问题。如果是违反了澳门的法律规定,可以向作出判决的*进行申诉,或者等待*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06年2月28日签署。本《安排》已于2006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双方一致意见,本《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一条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
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本安排不适用于行政案件。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
本安排所称“被请求方”,指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双方中,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一方。
第三条一方*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申请认可和执行。
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但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可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单独申请认可,也可以直接以该判决作为证据在对方*的诉讼程序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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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11:02
可以向出入境管理局咨询撤销的问题。如果是违反了澳门的法律规定,可以向作出判决的*进行申诉,或者等待*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06年2月28日签署。本《安排》已于2006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双方一致意见,本《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一条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
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本安排不适用于行政案件。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
本安排所称“被请求方”,指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双方中,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一方。
第三条一方*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申请认可和执行。
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但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可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单独申请认可,也可以直接以该判决作为证据在对方*的诉讼程序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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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11:02
可以向出入境管理局咨询撤销的问题。如果是违反了澳门的法律规定,可以向作出判决的*进行申诉,或者等待*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06年2月28日签署。本《安排》已于2006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双方一致意见,本《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一条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
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本安排不适用于行政案件。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
本安排所称“被请求方”,指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双方中,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一方。
第三条一方*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申请认可和执行。
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但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可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单独申请认可,也可以直接以该判决作为证据在对方*的诉讼程序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