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04 00:51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6:05
1、这个倡议很好,但作为法律来讲,必须具备可操作性,而‘常回家看看’到底该怎么界定,真正操作起来难度很,这个“常”是什么概念,法律能否规定一周回去一次,还是一个月回去一次,一次多长时间?既然条文中并没有明确的要求,这便没有操作性。同时,法律能不能把常回家看看、打电话列入到工作考核标准中?这同样也没有可行性。“常回家看看”作为一种理念、观念和要求是应该的,但作为一个法律条款就没有太大可能性。“如果不能操作,法律就形同虚设,那么其尊严和威信也会大受影响。”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6:06
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草案,可能性不大,因为“常回家看看”,“常”是什么频率?一周一次?一月一次?一年一次?同意一楼看法!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6:06
没有操作性,如何监督呢?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6:07
自从听到“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消息,我都在各种场合表达过自己对这一提法的质疑。试想,即使法律不这样规定,我也会想方设法回家看望老人。如果真有人不想回家,这样的法律也缺乏“可操作性”。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既不合理,也没有必要。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在婚姻法等其他法律中均已有相关规定,无需老年法再作界定,此外,从法律意义上说,该规定执行起来也有困难,还是应当从道德层面解决这个问题。赡养老人是子女的基本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常回家看看应当提倡。但如何操作也应当视情况而定,法律不应对家庭生活有太深的涉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