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6:5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22:49
法律分析: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证书盖章认证)、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证书盖章认证)、和中医药适宜技术科技开发办公室三个单位共同颁发的 《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主要目的在于进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不是国家颁布的,但是合法取得的话,官方是认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22:49
法律分析: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证书盖章认证)、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证书盖章认证)、和中医药适宜技术科技开发办公室三个单位共同颁发的 《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主要目的在于进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不是国家颁布的,但是合法取得的话,官方是认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22:49
法律分析: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证书盖章认证)、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证书盖章认证)、和中医药适宜技术科技开发办公室三个单位共同颁发的 《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主要目的在于进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不是国家颁布的,但是合法取得的话,官方是认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22:49
法律分析: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证书盖章认证)、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证书盖章认证)、和中医药适宜技术科技开发办公室三个单位共同颁发的 《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主要目的在于进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不是国家颁布的,但是合法取得的话,官方是认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22:49
法律分析: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证书盖章认证)、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证书盖章认证)、和中医药适宜技术科技开发办公室三个单位共同颁发的 《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主要目的在于进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不是国家颁布的,但是合法取得的话,官方是认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