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拆迁户在武汉购房能免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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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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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03:47
这个是北京的。 根据《北 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七 条(二)款规定:"土地、 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对于本市目前广大的拆迁户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如何办理减免契税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凡具备下列各项减免契税条件的纳税人可到新购房屋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申请审批手续。
1、凡1999年7月13日之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征用、占用的被拆迁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2、被拆迁人在*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后,签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
被拆迁人在*部门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之前签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均不属于减免税范围,应照章缴纳契税。
3、办理减免税时被拆迁人必须提供拆迁协议原件作为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减免税额的依据。
减免税申请人持拆迁协议原件办理减免税申请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审批手续后,须在拆迁协议原件首页上详细注明减免税的办理结果,标注内容应包括减免税对象的姓名、补偿款的使用金额、实际购房金额、减免税额等情况,并加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印章后留存复印件,将原件退回减免税申请人。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时,除拆迁协议原件外还需携带以下证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购房合同、购房*、被拆迁户的户口本、被拆迁户中购房人的身份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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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03:48
外地拆迁户在武汉购房不能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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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03:47
这个是北京的。 根据《北 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七 条(二)款规定:"土地、 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对于本市目前广大的拆迁户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如何办理减免契税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凡具备下列各项减免契税条件的纳税人可到新购房屋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申请审批手续。
1、凡1999年7月13日之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征用、占用的被拆迁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2、被拆迁人在*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后,签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
被拆迁人在*部门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之前签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均不属于减免税范围,应照章缴纳契税。
3、办理减免税时被拆迁人必须提供拆迁协议原件作为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减免税额的依据。
减免税申请人持拆迁协议原件办理减免税申请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审批手续后,须在拆迁协议原件首页上详细注明减免税的办理结果,标注内容应包括减免税对象的姓名、补偿款的使用金额、实际购房金额、减免税额等情况,并加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印章后留存复印件,将原件退回减免税申请人。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时,除拆迁协议原件外还需携带以下证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购房合同、购房*、被拆迁户的户口本、被拆迁户中购房人的身份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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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03:48
外地拆迁户在武汉购房不能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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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03:47
这个是北京的。 根据《北 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七 条(二)款规定:"土地、 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对于本市目前广大的拆迁户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如何办理减免契税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凡具备下列各项减免契税条件的纳税人可到新购房屋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申请审批手续。
1、凡1999年7月13日之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征用、占用的被拆迁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2、被拆迁人在*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后,签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
被拆迁人在*部门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之前签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均不属于减免税范围,应照章缴纳契税。
3、办理减免税时被拆迁人必须提供拆迁协议原件作为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减免税额的依据。
减免税申请人持拆迁协议原件办理减免税申请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审批手续后,须在拆迁协议原件首页上详细注明减免税的办理结果,标注内容应包括减免税对象的姓名、补偿款的使用金额、实际购房金额、减免税额等情况,并加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印章后留存复印件,将原件退回减免税申请人。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时,除拆迁协议原件外还需携带以下证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购房合同、购房*、被拆迁户的户口本、被拆迁户中购房人的身份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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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03:48
外地拆迁户在武汉购房不能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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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北京的。 根据《北 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七 条(二)款规定:"土地、 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对于本市目前广大的拆迁户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如何办理减免契税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凡具备下列各项减免契税条件的纳税人可到新购房屋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申请审批手续。
1、凡1999年7月13日之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征用、占用的被拆迁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2、被拆迁人在*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后,签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
被拆迁人在*部门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之前签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均不属于减免税范围,应照章缴纳契税。
3、办理减免税时被拆迁人必须提供拆迁协议原件作为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减免税额的依据。
减免税申请人持拆迁协议原件办理减免税申请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审批手续后,须在拆迁协议原件首页上详细注明减免税的办理结果,标注内容应包括减免税对象的姓名、补偿款的使用金额、实际购房金额、减免税额等情况,并加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印章后留存复印件,将原件退回减免税申请人。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时,除拆迁协议原件外还需携带以下证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购房合同、购房*、被拆迁户的户口本、被拆迁户中购房人的身份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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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拆迁户在武汉购房不能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