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那几个所能办车辆过户补牌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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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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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06:48
机动车如果丢失号牌或行驶证,需要车辆登记的车主持有身份证,到车辆登记车牌的那一家车管所申请办理补办车辆号牌或行驶证手续,其他车管所不能办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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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1 07:45
机动车如果丢失号牌或行驶证,需要车辆登记的车主持有身份证,到车辆登记车牌的那一家车管所申请办理补办车辆号牌或行驶证手续,其他车管所不能办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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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06:48
机动车如果丢失号牌或行驶证,需要车辆登记的车主持有身份证,到车辆登记车牌的那一家车管所申请办理补办车辆号牌或行驶证手续,其他车管所不能办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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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06:48
机动车如果丢失号牌或行驶证,需要车辆登记的车主持有身份证,到车辆登记车牌的那一家车管所申请办理补办车辆号牌或行驶证手续,其他车管所不能办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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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06:48
机动车如果丢失号牌或行驶证,需要车辆登记的车主持有身份证,到车辆登记车牌的那一家车管所申请办理补办车辆号牌或行驶证手续,其他车管所不能办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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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06:48
机动车如果丢失号牌或行驶证,需要车辆登记的车主持有身份证,到车辆登记车牌的那一家车管所申请办理补办车辆号牌或行驶证手续,其他车管所不能办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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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06:48
机动车如果丢失号牌或行驶证,需要车辆登记的车主持有身份证,到车辆登记车牌的那一家车管所申请办理补办车辆号牌或行驶证手续,其他车管所不能办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