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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投诉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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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00:19

一、关于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称《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其中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和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同时,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投诉不予受理: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由此,具备投诉主体资格的投诉人应当是投标人或者与本次招投标活动具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无任何利害关系则不能作为投诉主体。 二、关于投诉书的形式要求《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该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二、关于投诉的程序 《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四、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 《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授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五、投诉的撤回 《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井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杖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内容 《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七、关于投诉举证问题 《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需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八、对于行政监督部门不作为或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处理 《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末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作者:孟慧玲 单位: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00:19

一、关于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称《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其中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和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同时,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投诉不予受理: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由此,具备投诉主体资格的投诉人应当是投标人或者与本次招投标活动具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无任何利害关系则不能作为投诉主体。 二、关于投诉书的形式要求《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该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二、关于投诉的程序 《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四、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 《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授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五、投诉的撤回 《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井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杖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内容 《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七、关于投诉举证问题 《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需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八、对于行政监督部门不作为或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处理 《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末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作者:孟慧玲 单位: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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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称《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其中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和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同时,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投诉不予受理: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由此,具备投诉主体资格的投诉人应当是投标人或者与本次招投标活动具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无任何利害关系则不能作为投诉主体。 二、关于投诉书的形式要求《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该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二、关于投诉的程序 《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四、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 《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授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五、投诉的撤回 《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井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杖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内容 《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七、关于投诉举证问题 《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需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八、对于行政监督部门不作为或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处理 《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末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作者:孟慧玲 单位: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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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称《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其中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和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同时,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投诉不予受理: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由此,具备投诉主体资格的投诉人应当是投标人或者与本次招投标活动具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无任何利害关系则不能作为投诉主体。 二、关于投诉书的形式要求《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该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二、关于投诉的程序 《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四、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 《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授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五、投诉的撤回 《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井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杖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内容 《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七、关于投诉举证问题 《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需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八、对于行政监督部门不作为或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处理 《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末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作者:孟慧玲 单位: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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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称《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其中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和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同时,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投诉不予受理: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由此,具备投诉主体资格的投诉人应当是投标人或者与本次招投标活动具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无任何利害关系则不能作为投诉主体。 二、关于投诉书的形式要求《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该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二、关于投诉的程序 《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四、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 《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授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五、投诉的撤回 《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井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杖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内容 《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七、关于投诉举证问题 《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需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八、对于行政监督部门不作为或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处理 《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末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作者:孟慧玲 单位: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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