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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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6:39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第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证明。理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社保基金托管人。第二十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二)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会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三)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五)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一)社保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退任。(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第二十四条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三)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第五章社保基金的投资第二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6:39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第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证明。理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社保基金托管人。第二十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二)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会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三)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五)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一)社保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退任。(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第二十四条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三)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第五章社保基金的投资第二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