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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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7:09
?巧顾法律专家分析,进行逮捕原则上须具备两个要件,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逮捕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在进行逮捕时,必须依据有权机关签发的逮捕证才能进行。这一要求,即所谓“令状原则”。具体而言,逮捕的形式要件包 含三个要点:其一是有权机关决定。为了防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公民自由,对享有逮捕审批决定权的机关,法律必须作严格的*。一般要求是应当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和司法性质,而且能对侦查机关形成制约的机关或人员审批决定。因此,国外多由法官签发逮捕证。也有一些国家认为检察长因其职责带有侦 查监督的性质,也应有签发逮捕证件的权利。 其二是须有合法逮捕证件。有证逮捕是逮捕法的一般原则。即实施逮捕必须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逮捕文件。而这一文件须经依法请求和审核签发的法定程序,同时还需具备特定的形式。在我国,*机关需要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由县以上*机关负责人签署《提请逮捕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 人民*审查,经批准后人民*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再由县以上*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各级人民*对自侦案件认为有必要逮捕人犯时应当作出《决定逮捕通知书》;人民*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人犯时,应当作出《逮捕人犯决定书》,分别交给同级*机关,由县以上*机关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 在逮捕证上应当记明:被逮捕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逮捕的理由或罪名,应押送的处所,签发的日期,并由签发人签名或盖章。 其三是特殊情况下或对特殊对象的逮捕可能采取特殊程序。在有些国家,遇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紧急情况,可实行逮捕后申请逮捕令状的无证逮捕,或由检 察*直接决定紧急逮捕。这种逮捕,是针对现行犯等情况紧迫,来不及申请逮捕令状的特殊情况的,而且这种逮捕实施后允许羁押的时间很短,除非经法官审查批准继续羁押,否则必须释放被捕人。由于我国强制措施手段体系中存在主要针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措施,此外还有公民扭送人犯的法律制度,加上警 察法中**所享有的对嫌疑分子的留置权这种治安行政权力,显然不需要设立无证逮捕,因此《刑事诉讼去》第71条第1款规定:“*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对特殊对象的逮捕采取某些特殊程序。例如对立法机关成员逮捕,为了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工作秩序,可以设定特殊的逮捕程序。在我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的人身自由受到特殊保护,在需要逮捕人民代表时,人民*或人民*无权直接批准或者决定,必须履行特别批准手续,即(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审判。(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此外,在我国,对涉外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人犯也设有某些特殊程序。刑事诉讼法还要求,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 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而不用逮捕手段。 2.逮捕实质要件。 逮捕的实质要件即逮捕的理由。逮捕法律制度就实质要件的规定一般有三点: 其一,罪疑条件。即必须有相当的理由说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这一条件一般是逮捕最重要的条件。不具备这一条件,侦查人员不得请求逮捕,法官或检察官也不得签发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文件。在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中,对这一条件的表述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我国现行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虽然表述有区别,但逮捕从法律上的要求 是需要“相当的证据”、“足够的理由”认定犯罪,而不能是仅凭个别的、似是而非的证据予以确认。也就是说,被疑人的犯罪嫌疑,必须是有合理根据的、客观的 怀疑,而不是侦查、司法人员的主观猜测。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7:09
?巧顾法律专家分析,进行逮捕原则上须具备两个要件,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逮捕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在进行逮捕时,必须依据有权机关签发的逮捕证才能进行。这一要求,即所谓“令状原则”。具体而言,逮捕的形式要件包 含三个要点:其一是有权机关决定。为了防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公民自由,对享有逮捕审批决定权的机关,法律必须作严格的*。一般要求是应当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和司法性质,而且能对侦查机关形成制约的机关或人员审批决定。因此,国外多由法官签发逮捕证。也有一些国家认为检察长因其职责带有侦 查监督的性质,也应有签发逮捕证件的权利。 其二是须有合法逮捕证件。有证逮捕是逮捕法的一般原则。即实施逮捕必须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逮捕文件。而这一文件须经依法请求和审核签发的法定程序,同时还需具备特定的形式。在我国,*机关需要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由县以上*机关负责人签署《提请逮捕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 人民*审查,经批准后人民*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再由县以上*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各级人民*对自侦案件认为有必要逮捕人犯时应当作出《决定逮捕通知书》;人民*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人犯时,应当作出《逮捕人犯决定书》,分别交给同级*机关,由县以上*机关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 在逮捕证上应当记明:被逮捕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逮捕的理由或罪名,应押送的处所,签发的日期,并由签发人签名或盖章。 其三是特殊情况下或对特殊对象的逮捕可能采取特殊程序。在有些国家,遇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紧急情况,可实行逮捕后申请逮捕令状的无证逮捕,或由检 察*直接决定紧急逮捕。这种逮捕,是针对现行犯等情况紧迫,来不及申请逮捕令状的特殊情况的,而且这种逮捕实施后允许羁押的时间很短,除非经法官审查批准继续羁押,否则必须释放被捕人。由于我国强制措施手段体系中存在主要针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措施,此外还有公民扭送人犯的法律制度,加上警 察法中**所享有的对嫌疑分子的留置权这种治安行政权力,显然不需要设立无证逮捕,因此《刑事诉讼去》第71条第1款规定:“*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对特殊对象的逮捕采取某些特殊程序。例如对立法机关成员逮捕,为了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工作秩序,可以设定特殊的逮捕程序。在我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的人身自由受到特殊保护,在需要逮捕人民代表时,人民*或人民*无权直接批准或者决定,必须履行特别批准手续,即(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审判。(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此外,在我国,对涉外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人犯也设有某些特殊程序。刑事诉讼法还要求,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 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而不用逮捕手段。 2.逮捕实质要件。 逮捕的实质要件即逮捕的理由。逮捕法律制度就实质要件的规定一般有三点: 其一,罪疑条件。即必须有相当的理由说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这一条件一般是逮捕最重要的条件。不具备这一条件,侦查人员不得请求逮捕,法官或检察官也不得签发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文件。在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中,对这一条件的表述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我国现行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虽然表述有区别,但逮捕从法律上的要求 是需要“相当的证据”、“足够的理由”认定犯罪,而不能是仅凭个别的、似是而非的证据予以确认。也就是说,被疑人的犯罪嫌疑,必须是有合理根据的、客观的 怀疑,而不是侦查、司法人员的主观猜测。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7:09
?巧顾法律专家分析,进行逮捕原则上须具备两个要件,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逮捕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在进行逮捕时,必须依据有权机关签发的逮捕证才能进行。这一要求,即所谓“令状原则”。具体而言,逮捕的形式要件包 含三个要点:其一是有权机关决定。为了防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公民自由,对享有逮捕审批决定权的机关,法律必须作严格的*。一般要求是应当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和司法性质,而且能对侦查机关形成制约的机关或人员审批决定。因此,国外多由法官签发逮捕证。也有一些国家认为检察长因其职责带有侦 查监督的性质,也应有签发逮捕证件的权利。 其二是须有合法逮捕证件。有证逮捕是逮捕法的一般原则。即实施逮捕必须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逮捕文件。而这一文件须经依法请求和审核签发的法定程序,同时还需具备特定的形式。在我国,*机关需要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由县以上*机关负责人签署《提请逮捕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 人民*审查,经批准后人民*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再由县以上*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各级人民*对自侦案件认为有必要逮捕人犯时应当作出《决定逮捕通知书》;人民*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人犯时,应当作出《逮捕人犯决定书》,分别交给同级*机关,由县以上*机关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 在逮捕证上应当记明:被逮捕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逮捕的理由或罪名,应押送的处所,签发的日期,并由签发人签名或盖章。 其三是特殊情况下或对特殊对象的逮捕可能采取特殊程序。在有些国家,遇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紧急情况,可实行逮捕后申请逮捕令状的无证逮捕,或由检 察*直接决定紧急逮捕。这种逮捕,是针对现行犯等情况紧迫,来不及申请逮捕令状的特殊情况的,而且这种逮捕实施后允许羁押的时间很短,除非经法官审查批准继续羁押,否则必须释放被捕人。由于我国强制措施手段体系中存在主要针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措施,此外还有公民扭送人犯的法律制度,加上警 察法中**所享有的对嫌疑分子的留置权这种治安行政权力,显然不需要设立无证逮捕,因此《刑事诉讼去》第71条第1款规定:“*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对特殊对象的逮捕采取某些特殊程序。例如对立法机关成员逮捕,为了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工作秩序,可以设定特殊的逮捕程序。在我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的人身自由受到特殊保护,在需要逮捕人民代表时,人民*或人民*无权直接批准或者决定,必须履行特别批准手续,即(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审判。(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此外,在我国,对涉外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人犯也设有某些特殊程序。刑事诉讼法还要求,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 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而不用逮捕手段。 2.逮捕实质要件。 逮捕的实质要件即逮捕的理由。逮捕法律制度就实质要件的规定一般有三点: 其一,罪疑条件。即必须有相当的理由说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这一条件一般是逮捕最重要的条件。不具备这一条件,侦查人员不得请求逮捕,法官或检察官也不得签发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文件。在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中,对这一条件的表述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我国现行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虽然表述有区别,但逮捕从法律上的要求 是需要“相当的证据”、“足够的理由”认定犯罪,而不能是仅凭个别的、似是而非的证据予以确认。也就是说,被疑人的犯罪嫌疑,必须是有合理根据的、客观的 怀疑,而不是侦查、司法人员的主观猜测。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7:09
?巧顾法律专家分析,进行逮捕原则上须具备两个要件,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逮捕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在进行逮捕时,必须依据有权机关签发的逮捕证才能进行。这一要求,即所谓“令状原则”。具体而言,逮捕的形式要件包 含三个要点:其一是有权机关决定。为了防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公民自由,对享有逮捕审批决定权的机关,法律必须作严格的*。一般要求是应当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和司法性质,而且能对侦查机关形成制约的机关或人员审批决定。因此,国外多由法官签发逮捕证。也有一些国家认为检察长因其职责带有侦 查监督的性质,也应有签发逮捕证件的权利。 其二是须有合法逮捕证件。有证逮捕是逮捕法的一般原则。即实施逮捕必须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逮捕文件。而这一文件须经依法请求和审核签发的法定程序,同时还需具备特定的形式。在我国,*机关需要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由县以上*机关负责人签署《提请逮捕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 人民*审查,经批准后人民*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再由县以上*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各级人民*对自侦案件认为有必要逮捕人犯时应当作出《决定逮捕通知书》;人民*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人犯时,应当作出《逮捕人犯决定书》,分别交给同级*机关,由县以上*机关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 在逮捕证上应当记明:被逮捕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逮捕的理由或罪名,应押送的处所,签发的日期,并由签发人签名或盖章。 其三是特殊情况下或对特殊对象的逮捕可能采取特殊程序。在有些国家,遇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紧急情况,可实行逮捕后申请逮捕令状的无证逮捕,或由检 察*直接决定紧急逮捕。这种逮捕,是针对现行犯等情况紧迫,来不及申请逮捕令状的特殊情况的,而且这种逮捕实施后允许羁押的时间很短,除非经法官审查批准继续羁押,否则必须释放被捕人。由于我国强制措施手段体系中存在主要针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措施,此外还有公民扭送人犯的法律制度,加上警 察法中**所享有的对嫌疑分子的留置权这种治安行政权力,显然不需要设立无证逮捕,因此《刑事诉讼去》第71条第1款规定:“*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对特殊对象的逮捕采取某些特殊程序。例如对立法机关成员逮捕,为了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工作秩序,可以设定特殊的逮捕程序。在我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的人身自由受到特殊保护,在需要逮捕人民代表时,人民*或人民*无权直接批准或者决定,必须履行特别批准手续,即(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审判。(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此外,在我国,对涉外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人犯也设有某些特殊程序。刑事诉讼法还要求,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 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而不用逮捕手段。 2.逮捕实质要件。 逮捕的实质要件即逮捕的理由。逮捕法律制度就实质要件的规定一般有三点: 其一,罪疑条件。即必须有相当的理由说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这一条件一般是逮捕最重要的条件。不具备这一条件,侦查人员不得请求逮捕,法官或检察官也不得签发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文件。在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中,对这一条件的表述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我国现行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虽然表述有区别,但逮捕从法律上的要求 是需要“相当的证据”、“足够的理由”认定犯罪,而不能是仅凭个别的、似是而非的证据予以确认。也就是说,被疑人的犯罪嫌疑,必须是有合理根据的、客观的 怀疑,而不是侦查、司法人员的主观猜测。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7:09
?巧顾法律专家分析,进行逮捕原则上须具备两个要件,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逮捕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在进行逮捕时,必须依据有权机关签发的逮捕证才能进行。这一要求,即所谓“令状原则”。具体而言,逮捕的形式要件包 含三个要点:其一是有权机关决定。为了防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公民自由,对享有逮捕审批决定权的机关,法律必须作严格的*。一般要求是应当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和司法性质,而且能对侦查机关形成制约的机关或人员审批决定。因此,国外多由法官签发逮捕证。也有一些国家认为检察长因其职责带有侦 查监督的性质,也应有签发逮捕证件的权利。 其二是须有合法逮捕证件。有证逮捕是逮捕法的一般原则。即实施逮捕必须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逮捕文件。而这一文件须经依法请求和审核签发的法定程序,同时还需具备特定的形式。在我国,*机关需要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由县以上*机关负责人签署《提请逮捕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 人民*审查,经批准后人民*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再由县以上*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各级人民*对自侦案件认为有必要逮捕人犯时应当作出《决定逮捕通知书》;人民*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人犯时,应当作出《逮捕人犯决定书》,分别交给同级*机关,由县以上*机关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 在逮捕证上应当记明:被逮捕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逮捕的理由或罪名,应押送的处所,签发的日期,并由签发人签名或盖章。 其三是特殊情况下或对特殊对象的逮捕可能采取特殊程序。在有些国家,遇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紧急情况,可实行逮捕后申请逮捕令状的无证逮捕,或由检 察*直接决定紧急逮捕。这种逮捕,是针对现行犯等情况紧迫,来不及申请逮捕令状的特殊情况的,而且这种逮捕实施后允许羁押的时间很短,除非经法官审查批准继续羁押,否则必须释放被捕人。由于我国强制措施手段体系中存在主要针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措施,此外还有公民扭送人犯的法律制度,加上警 察法中**所享有的对嫌疑分子的留置权这种治安行政权力,显然不需要设立无证逮捕,因此《刑事诉讼去》第71条第1款规定:“*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对特殊对象的逮捕采取某些特殊程序。例如对立法机关成员逮捕,为了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工作秩序,可以设定特殊的逮捕程序。在我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的人身自由受到特殊保护,在需要逮捕人民代表时,人民*或人民*无权直接批准或者决定,必须履行特别批准手续,即(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审判。(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此外,在我国,对涉外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人犯也设有某些特殊程序。刑事诉讼法还要求,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 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而不用逮捕手段。 2.逮捕实质要件。 逮捕的实质要件即逮捕的理由。逮捕法律制度就实质要件的规定一般有三点: 其一,罪疑条件。即必须有相当的理由说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这一条件一般是逮捕最重要的条件。不具备这一条件,侦查人员不得请求逮捕,法官或检察官也不得签发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文件。在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中,对这一条件的表述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我国现行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虽然表述有区别,但逮捕从法律上的要求 是需要“相当的证据”、“足够的理由”认定犯罪,而不能是仅凭个别的、似是而非的证据予以确认。也就是说,被疑人的犯罪嫌疑,必须是有合理根据的、客观的 怀疑,而不是侦查、司法人员的主观猜测。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7 18:06
?巧顾法律专家分析,进行逮捕原则上须具备两个要件,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逮捕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在进行逮捕时,必须依据有权机关签发的逮捕证才能进行。这一要求,即所谓“令状原则”。具体而言,逮捕的形式要件包 含三个要点:其一是有权机关决定。为了防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公民自由,对享有逮捕审批决定权的机关,法律必须作严格的*。一般要求是应当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和司法性质,而且能对侦查机关形成制约的机关或人员审批决定。因此,国外多由法官签发逮捕证。也有一些国家认为检察长因其职责带有侦 查监督的性质,也应有签发逮捕证件的权利。 其二是须有合法逮捕证件。有证逮捕是逮捕法的一般原则。即实施逮捕必须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逮捕文件。而这一文件须经依法请求和审核签发的法定程序,同时还需具备特定的形式。在我国,*机关需要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由县以上*机关负责人签署《提请逮捕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 人民*审查,经批准后人民*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再由县以上*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各级人民*对自侦案件认为有必要逮捕人犯时应当作出《决定逮捕通知书》;人民*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人犯时,应当作出《逮捕人犯决定书》,分别交给同级*机关,由县以上*机关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 在逮捕证上应当记明:被逮捕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逮捕的理由或罪名,应押送的处所,签发的日期,并由签发人签名或盖章。 其三是特殊情况下或对特殊对象的逮捕可能采取特殊程序。在有些国家,遇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紧急情况,可实行逮捕后申请逮捕令状的无证逮捕,或由检 察*直接决定紧急逮捕。这种逮捕,是针对现行犯等情况紧迫,来不及申请逮捕令状的特殊情况的,而且这种逮捕实施后允许羁押的时间很短,除非经法官审查批准继续羁押,否则必须释放被捕人。由于我国强制措施手段体系中存在主要针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措施,此外还有公民扭送人犯的法律制度,加上警 察法中**所享有的对嫌疑分子的留置权这种治安行政权力,显然不需要设立无证逮捕,因此《刑事诉讼去》第71条第1款规定:“*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对特殊对象的逮捕采取某些特殊程序。例如对立法机关成员逮捕,为了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工作秩序,可以设定特殊的逮捕程序。在我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的人身自由受到特殊保护,在需要逮捕人民代表时,人民*或人民*无权直接批准或者决定,必须履行特别批准手续,即(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审判。(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此外,在我国,对涉外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人犯也设有某些特殊程序。刑事诉讼法还要求,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 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而不用逮捕手段。 2.逮捕实质要件。 逮捕的实质要件即逮捕的理由。逮捕法律制度就实质要件的规定一般有三点: 其一,罪疑条件。即必须有相当的理由说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这一条件一般是逮捕最重要的条件。不具备这一条件,侦查人员不得请求逮捕,法官或检察官也不得签发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文件。在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中,对这一条件的表述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我国现行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虽然表述有区别,但逮捕从法律上的要求 是需要“相当的证据”、“足够的理由”认定犯罪,而不能是仅凭个别的、似是而非的证据予以确认。也就是说,被疑人的犯罪嫌疑,必须是有合理根据的、客观的 怀疑,而不是侦查、司法人员的主观猜测。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7:09
?巧顾法律专家分析,进行逮捕原则上须具备两个要件,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逮捕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在进行逮捕时,必须依据有权机关签发的逮捕证才能进行。这一要求,即所谓“令状原则”。具体而言,逮捕的形式要件包 含三个要点:其一是有权机关决定。为了防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公民自由,对享有逮捕审批决定权的机关,法律必须作严格的*。一般要求是应当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和司法性质,而且能对侦查机关形成制约的机关或人员审批决定。因此,国外多由法官签发逮捕证。也有一些国家认为检察长因其职责带有侦 查监督的性质,也应有签发逮捕证件的权利。 其二是须有合法逮捕证件。有证逮捕是逮捕法的一般原则。即实施逮捕必须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逮捕文件。而这一文件须经依法请求和审核签发的法定程序,同时还需具备特定的形式。在我国,*机关需要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由县以上*机关负责人签署《提请逮捕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 人民*审查,经批准后人民*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再由县以上*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各级人民*对自侦案件认为有必要逮捕人犯时应当作出《决定逮捕通知书》;人民*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人犯时,应当作出《逮捕人犯决定书》,分别交给同级*机关,由县以上*机关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 在逮捕证上应当记明:被逮捕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逮捕的理由或罪名,应押送的处所,签发的日期,并由签发人签名或盖章。 其三是特殊情况下或对特殊对象的逮捕可能采取特殊程序。在有些国家,遇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紧急情况,可实行逮捕后申请逮捕令状的无证逮捕,或由检 察*直接决定紧急逮捕。这种逮捕,是针对现行犯等情况紧迫,来不及申请逮捕令状的特殊情况的,而且这种逮捕实施后允许羁押的时间很短,除非经法官审查批准继续羁押,否则必须释放被捕人。由于我国强制措施手段体系中存在主要针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措施,此外还有公民扭送人犯的法律制度,加上警 察法中**所享有的对嫌疑分子的留置权这种治安行政权力,显然不需要设立无证逮捕,因此《刑事诉讼去》第71条第1款规定:“*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对特殊对象的逮捕采取某些特殊程序。例如对立法机关成员逮捕,为了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工作秩序,可以设定特殊的逮捕程序。在我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的人身自由受到特殊保护,在需要逮捕人民代表时,人民*或人民*无权直接批准或者决定,必须履行特别批准手续,即(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审判。(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此外,在我国,对涉外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人犯也设有某些特殊程序。刑事诉讼法还要求,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 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而不用逮捕手段。 2.逮捕实质要件。 逮捕的实质要件即逮捕的理由。逮捕法律制度就实质要件的规定一般有三点: 其一,罪疑条件。即必须有相当的理由说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这一条件一般是逮捕最重要的条件。不具备这一条件,侦查人员不得请求逮捕,法官或检察官也不得签发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文件。在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中,对这一条件的表述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我国现行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虽然表述有区别,但逮捕从法律上的要求 是需要“相当的证据”、“足够的理由”认定犯罪,而不能是仅凭个别的、似是而非的证据予以确认。也就是说,被疑人的犯罪嫌疑,必须是有合理根据的、客观的 怀疑,而不是侦查、司法人员的主观猜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