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跨区的税务变更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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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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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08:31
广州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办税指引
文件依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工作规程(第5稿)》
第一部分第二章《变更登记》
适用范围
纳税人发生以下变更事项,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登记,并办理有关税务检查手续。
1.注册地址变更:新旧注册地址分别在广州市其他行政区域及天河区。
纳税人在申请变更前正被稽查局、检查分局立案查处的,不能办理跨区的税务登记变更。
2.核算形式变更,且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属天河区及广州市其他行政区域:
(1)支机构由非独立核算变更为独立核算,根据分支机构注册地址(外区)属地征管;
(2)分支机构由独立核算变更为非独立核算,根据总机构注册地址(外区)属地征管;
(3)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注册地址在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属地征管,其核算形式变更不适用本办税指引。
3.因税务机关原因,按属地原则调整主管税务区局。
应提交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核销*呈批表》(空白*待核销企业适用) (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
4.《纳税人迁移前*防伪税控专用*情况表》(一式三份);
5.《取消帐户缴税功能申请表》;
6.原签订的《委托缴税协议书》原件;
7.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10.属法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若出租方为有出租业务的纳税人且因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可提供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同意承担相关责任的证明)。
11.总机构批准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的证明(核算形式变更企业适用)
12.《出口企业非年度正常清算报告》(有进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适用,由天河区国税局进出口税收业务科出具)
13.尚未使用完的空白*,《*领购簿》;《购领(订购)*领、用、存分类(分户)登记薄》,购票手折及收据
14.三年内购买的所有*、会计账簿、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如银行对帐单等)
1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清算报告(外资企业适用)
办理程序
1.分局征收组:领取表格及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办税指引。
2.区局进出口税收业务科:受理纳税人免、抵、退税清算申请,出具《出口企业非年度正常清算报告》。(经营范围涉及进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适用)
3.分局管理组:
①清理函件;
②核销实物*;
③查询欠税及呆帐情况;
4.分局征收组:
①凭《核销*呈批表》在2.0系统进行*稽核录入及核销*。
②完成一般纳税人迁移前所有开票信息的报税工作,并在《纳税人迁移前*防伪税控专用*情况表》(一式三份)加具意见。
③清缴欠税及呆帐。
5.分局检查组:提交上列资料,进行查帐(时限:7个工作日)。
6.分局征收组:
①凭原开户银行加盖公章的《取消帐户缴税功能申请表》在2.0系统删除纳税人的缴税帐户资料,并在原签订的《委托缴税协议书》原件上加盖“作废”章。
②凭分局检查组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上列资料受理纳税人跨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即时修改税登资料,发出《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7.纳税人凭《迁移通知书》、《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到。
受理地点
税务分局全程服务受理窗
服务时限
除检查组需要7个工作日外,其他为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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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08:31
是在广州的吗? 这个很简单的,跨区变更 你可以找个专门搞这方面的公司搞定啦。 不会涉及查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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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办税指引
文件依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工作规程(第5稿)》
第一部分第二章《变更登记》
适用范围
纳税人发生以下变更事项,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登记,并办理有关税务检查手续。
1.注册地址变更:新旧注册地址分别在广州市其他行政区域及天河区。
纳税人在申请变更前正被稽查局、检查分局立案查处的,不能办理跨区的税务登记变更。
2.核算形式变更,且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属天河区及广州市其他行政区域:
(1)支机构由非独立核算变更为独立核算,根据分支机构注册地址(外区)属地征管;
(2)分支机构由独立核算变更为非独立核算,根据总机构注册地址(外区)属地征管;
(3)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注册地址在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属地征管,其核算形式变更不适用本办税指引。
3.因税务机关原因,按属地原则调整主管税务区局。
应提交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核销*呈批表》(空白*待核销企业适用) (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
4.《纳税人迁移前*防伪税控专用*情况表》(一式三份);
5.《取消帐户缴税功能申请表》;
6.原签订的《委托缴税协议书》原件;
7.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10.属法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若出租方为有出租业务的纳税人且因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可提供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同意承担相关责任的证明)。
11.总机构批准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的证明(核算形式变更企业适用)
12.《出口企业非年度正常清算报告》(有进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适用,由天河区国税局进出口税收业务科出具)
13.尚未使用完的空白*,《*领购簿》;《购领(订购)*领、用、存分类(分户)登记薄》,购票手折及收据
14.三年内购买的所有*、会计账簿、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如银行对帐单等)
1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清算报告(外资企业适用)
办理程序
1.分局征收组:领取表格及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办税指引。
2.区局进出口税收业务科:受理纳税人免、抵、退税清算申请,出具《出口企业非年度正常清算报告》。(经营范围涉及进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适用)
3.分局管理组:
①清理函件;
②核销实物*;
③查询欠税及呆帐情况;
4.分局征收组:
①凭《核销*呈批表》在2.0系统进行*稽核录入及核销*。
②完成一般纳税人迁移前所有开票信息的报税工作,并在《纳税人迁移前*防伪税控专用*情况表》(一式三份)加具意见。
③清缴欠税及呆帐。
5.分局检查组:提交上列资料,进行查帐(时限:7个工作日)。
6.分局征收组:
①凭原开户银行加盖公章的《取消帐户缴税功能申请表》在2.0系统删除纳税人的缴税帐户资料,并在原签订的《委托缴税协议书》原件上加盖“作废”章。
②凭分局检查组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上列资料受理纳税人跨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即时修改税登资料,发出《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7.纳税人凭《迁移通知书》、《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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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办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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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纳税人发生以下变更事项,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登记,并办理有关税务检查手续。
1.注册地址变更:新旧注册地址分别在广州市其他行政区域及天河区。
纳税人在申请变更前正被稽查局、检查分局立案查处的,不能办理跨区的税务登记变更。
2.核算形式变更,且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属天河区及广州市其他行政区域:
(1)支机构由非独立核算变更为独立核算,根据分支机构注册地址(外区)属地征管;
(2)分支机构由独立核算变更为非独立核算,根据总机构注册地址(外区)属地征管;
(3)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注册地址在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属地征管,其核算形式变更不适用本办税指引。
3.因税务机关原因,按属地原则调整主管税务区局。
应提交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核销*呈批表》(空白*待核销企业适用) (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
4.《纳税人迁移前*防伪税控专用*情况表》(一式三份);
5.《取消帐户缴税功能申请表》;
6.原签订的《委托缴税协议书》原件;
7.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10.属法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若出租方为有出租业务的纳税人且因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可提供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同意承担相关责任的证明)。
11.总机构批准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的证明(核算形式变更企业适用)
12.《出口企业非年度正常清算报告》(有进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适用,由天河区国税局进出口税收业务科出具)
13.尚未使用完的空白*,《*领购簿》;《购领(订购)*领、用、存分类(分户)登记薄》,购票手折及收据
14.三年内购买的所有*、会计账簿、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如银行对帐单等)
1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清算报告(外资企业适用)
办理程序
1.分局征收组:领取表格及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办税指引。
2.区局进出口税收业务科:受理纳税人免、抵、退税清算申请,出具《出口企业非年度正常清算报告》。(经营范围涉及进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适用)
3.分局管理组:
①清理函件;
②核销实物*;
③查询欠税及呆帐情况;
4.分局征收组:
①凭《核销*呈批表》在2.0系统进行*稽核录入及核销*。
②完成一般纳税人迁移前所有开票信息的报税工作,并在《纳税人迁移前*防伪税控专用*情况表》(一式三份)加具意见。
③清缴欠税及呆帐。
5.分局检查组:提交上列资料,进行查帐(时限:7个工作日)。
6.分局征收组:
①凭原开户银行加盖公章的《取消帐户缴税功能申请表》在2.0系统删除纳税人的缴税帐户资料,并在原签订的《委托缴税协议书》原件上加盖“作废”章。
②凭分局检查组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上列资料受理纳税人跨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即时修改税登资料,发出《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7.纳税人凭《迁移通知书》、《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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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第二章《变更登记》
适用范围
纳税人发生以下变更事项,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登记,并办理有关税务检查手续。
1.注册地址变更:新旧注册地址分别在广州市其他行政区域及天河区。
纳税人在申请变更前正被稽查局、检查分局立案查处的,不能办理跨区的税务登记变更。
2.核算形式变更,且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属天河区及广州市其他行政区域:
(1)支机构由非独立核算变更为独立核算,根据分支机构注册地址(外区)属地征管;
(2)分支机构由独立核算变更为非独立核算,根据总机构注册地址(外区)属地征管;
(3)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注册地址在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属地征管,其核算形式变更不适用本办税指引。
3.因税务机关原因,按属地原则调整主管税务区局。
应提交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核销*呈批表》(空白*待核销企业适用) (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
4.《纳税人迁移前*防伪税控专用*情况表》(一式三份);
5.《取消帐户缴税功能申请表》;
6.原签订的《委托缴税协议书》原件;
7.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10.属法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若出租方为有出租业务的纳税人且因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可提供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同意承担相关责任的证明)。
11.总机构批准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的证明(核算形式变更企业适用)
12.《出口企业非年度正常清算报告》(有进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适用,由天河区国税局进出口税收业务科出具)
13.尚未使用完的空白*,《*领购簿》;《购领(订购)*领、用、存分类(分户)登记薄》,购票手折及收据
14.三年内购买的所有*、会计账簿、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如银行对帐单等)
1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清算报告(外资企业适用)
办理程序
1.分局征收组:领取表格及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办税指引。
2.区局进出口税收业务科:受理纳税人免、抵、退税清算申请,出具《出口企业非年度正常清算报告》。(经营范围涉及进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适用)
3.分局管理组:
①清理函件;
②核销实物*;
③查询欠税及呆帐情况;
4.分局征收组:
①凭《核销*呈批表》在2.0系统进行*稽核录入及核销*。
②完成一般纳税人迁移前所有开票信息的报税工作,并在《纳税人迁移前*防伪税控专用*情况表》(一式三份)加具意见。
③清缴欠税及呆帐。
5.分局检查组:提交上列资料,进行查帐(时限:7个工作日)。
6.分局征收组:
①凭原开户银行加盖公章的《取消帐户缴税功能申请表》在2.0系统删除纳税人的缴税帐户资料,并在原签订的《委托缴税协议书》原件上加盖“作废”章。
②凭分局检查组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上列资料受理纳税人跨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即时修改税登资料,发出《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7.纳税人凭《迁移通知书》、《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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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工作规程(第5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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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纳税人发生以下变更事项,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登记,并办理有关税务检查手续。
1.注册地址变更:新旧注册地址分别在广州市其他行政区域及天河区。
纳税人在申请变更前正被稽查局、检查分局立案查处的,不能办理跨区的税务登记变更。
2.核算形式变更,且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属天河区及广州市其他行政区域:
(1)支机构由非独立核算变更为独立核算,根据分支机构注册地址(外区)属地征管;
(2)分支机构由独立核算变更为非独立核算,根据总机构注册地址(外区)属地征管;
(3)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注册地址在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属地征管,其核算形式变更不适用本办税指引。
3.因税务机关原因,按属地原则调整主管税务区局。
应提交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核销*呈批表》(空白*待核销企业适用) (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
4.《纳税人迁移前*防伪税控专用*情况表》(一式三份);
5.《取消帐户缴税功能申请表》;
6.原签订的《委托缴税协议书》原件;
7.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10.属法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若出租方为有出租业务的纳税人且因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可提供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同意承担相关责任的证明)。
11.总机构批准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的证明(核算形式变更企业适用)
12.《出口企业非年度正常清算报告》(有进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适用,由天河区国税局进出口税收业务科出具)
13.尚未使用完的空白*,《*领购簿》;《购领(订购)*领、用、存分类(分户)登记薄》,购票手折及收据
14.三年内购买的所有*、会计账簿、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如银行对帐单等)
1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清算报告(外资企业适用)
办理程序
1.分局征收组:领取表格及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办税指引。
2.区局进出口税收业务科:受理纳税人免、抵、退税清算申请,出具《出口企业非年度正常清算报告》。(经营范围涉及进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适用)
3.分局管理组:
①清理函件;
②核销实物*;
③查询欠税及呆帐情况;
4.分局征收组:
①凭《核销*呈批表》在2.0系统进行*稽核录入及核销*。
②完成一般纳税人迁移前所有开票信息的报税工作,并在《纳税人迁移前*防伪税控专用*情况表》(一式三份)加具意见。
③清缴欠税及呆帐。
5.分局检查组:提交上列资料,进行查帐(时限:7个工作日)。
6.分局征收组:
①凭原开户银行加盖公章的《取消帐户缴税功能申请表》在2.0系统删除纳税人的缴税帐户资料,并在原签订的《委托缴税协议书》原件上加盖“作废”章。
②凭分局检查组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上列资料受理纳税人跨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即时修改税登资料,发出《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7.纳税人凭《迁移通知书》、《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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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办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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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第二章《变更登记》
适用范围
纳税人发生以下变更事项,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登记,并办理有关税务检查手续。
1.注册地址变更:新旧注册地址分别在广州市其他行政区域及天河区。
纳税人在申请变更前正被稽查局、检查分局立案查处的,不能办理跨区的税务登记变更。
2.核算形式变更,且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属天河区及广州市其他行政区域:
(1)支机构由非独立核算变更为独立核算,根据分支机构注册地址(外区)属地征管;
(2)分支机构由独立核算变更为非独立核算,根据总机构注册地址(外区)属地征管;
(3)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注册地址在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属地征管,其核算形式变更不适用本办税指引。
3.因税务机关原因,按属地原则调整主管税务区局。
应提交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核销*呈批表》(空白*待核销企业适用) (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
4.《纳税人迁移前*防伪税控专用*情况表》(一式三份);
5.《取消帐户缴税功能申请表》;
6.原签订的《委托缴税协议书》原件;
7.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10.属法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若出租方为有出租业务的纳税人且因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可提供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同意承担相关责任的证明)。
11.总机构批准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的证明(核算形式变更企业适用)
12.《出口企业非年度正常清算报告》(有进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适用,由天河区国税局进出口税收业务科出具)
13.尚未使用完的空白*,《*领购簿》;《购领(订购)*领、用、存分类(分户)登记薄》,购票手折及收据
14.三年内购买的所有*、会计账簿、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如银行对帐单等)
1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清算报告(外资企业适用)
办理程序
1.分局征收组:领取表格及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办税指引。
2.区局进出口税收业务科:受理纳税人免、抵、退税清算申请,出具《出口企业非年度正常清算报告》。(经营范围涉及进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适用)
3.分局管理组:
①清理函件;
②核销实物*;
③查询欠税及呆帐情况;
4.分局征收组:
①凭《核销*呈批表》在2.0系统进行*稽核录入及核销*。
②完成一般纳税人迁移前所有开票信息的报税工作,并在《纳税人迁移前*防伪税控专用*情况表》(一式三份)加具意见。
③清缴欠税及呆帐。
5.分局检查组:提交上列资料,进行查帐(时限:7个工作日)。
6.分局征收组:
①凭原开户银行加盖公章的《取消帐户缴税功能申请表》在2.0系统删除纳税人的缴税帐户资料,并在原签订的《委托缴税协议书》原件上加盖“作废”章。
②凭分局检查组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上列资料受理纳税人跨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即时修改税登资料,发出《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7.纳税人凭《迁移通知书》、《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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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办税指引
文件依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工作规程(第5稿)》
第一部分第二章《变更登记》
适用范围
纳税人发生以下变更事项,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登记,并办理有关税务检查手续。
1.注册地址变更:新旧注册地址分别在广州市其他行政区域及天河区。
纳税人在申请变更前正被稽查局、检查分局立案查处的,不能办理跨区的税务登记变更。
2.核算形式变更,且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属天河区及广州市其他行政区域:
(1)支机构由非独立核算变更为独立核算,根据分支机构注册地址(外区)属地征管;
(2)分支机构由独立核算变更为非独立核算,根据总机构注册地址(外区)属地征管;
(3)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注册地址在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属地征管,其核算形式变更不适用本办税指引。
3.因税务机关原因,按属地原则调整主管税务区局。
应提交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核销*呈批表》(空白*待核销企业适用) (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
4.《纳税人迁移前*防伪税控专用*情况表》(一式三份);
5.《取消帐户缴税功能申请表》;
6.原签订的《委托缴税协议书》原件;
7.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10.属法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若出租方为有出租业务的纳税人且因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可提供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同意承担相关责任的证明)。
11.总机构批准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的证明(核算形式变更企业适用)
12.《出口企业非年度正常清算报告》(有进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适用,由天河区国税局进出口税收业务科出具)
13.尚未使用完的空白*,《*领购簿》;《购领(订购)*领、用、存分类(分户)登记薄》,购票手折及收据
14.三年内购买的所有*、会计账簿、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如银行对帐单等)
1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清算报告(外资企业适用)
办理程序
1.分局征收组:领取表格及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办税指引。
2.区局进出口税收业务科:受理纳税人免、抵、退税清算申请,出具《出口企业非年度正常清算报告》。(经营范围涉及进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适用)
3.分局管理组:
①清理函件;
②核销实物*;
③查询欠税及呆帐情况;
4.分局征收组:
①凭《核销*呈批表》在2.0系统进行*稽核录入及核销*。
②完成一般纳税人迁移前所有开票信息的报税工作,并在《纳税人迁移前*防伪税控专用*情况表》(一式三份)加具意见。
③清缴欠税及呆帐。
5.分局检查组:提交上列资料,进行查帐(时限:7个工作日)。
6.分局征收组:
①凭原开户银行加盖公章的《取消帐户缴税功能申请表》在2.0系统删除纳税人的缴税帐户资料,并在原签订的《委托缴税协议书》原件上加盖“作废”章。
②凭分局检查组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上列资料受理纳税人跨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即时修改税登资料,发出《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7.纳税人凭《迁移通知书》、《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到。
受理地点
税务分局全程服务受理窗
服务时限
除检查组需要7个工作日外,其他为即时。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8:31
是在广州的吗? 这个很简单的,跨区变更 你可以找个专门搞这方面的公司搞定啦。 不会涉及查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