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5:5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0:03
法律分析:在诊所设置审批方面,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在诊所执业登记方面,则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不再提交医疗机构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实行电子化注册登记。这个备案制和事业编是一回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0:03
法律分析:在诊所设置审批方面,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在诊所执业登记方面,则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不再提交医疗机构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实行电子化注册登记。这个备案制和事业编是一回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1:01
法律分析:在诊所设置审批方面,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在诊所执业登记方面,则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不再提交医疗机构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实行电子化注册登记。这个备案制和事业编是一回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0:03
法律分析:在诊所设置审批方面,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在诊所执业登记方面,则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不再提交医疗机构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实行电子化注册登记。这个备案制和事业编是一回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1:01
法律分析:在诊所设置审批方面,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在诊所执业登记方面,则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不再提交医疗机构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实行电子化注册登记。这个备案制和事业编是一回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