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分被定成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后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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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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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3:59
量刑看情节,可以请律师辩护。
扩展资料:
“跑分”是指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银行账户并帮助转账的行为。“跑分”案件是当前“反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种多发型案件。此类案件,不仅证据审查难度大,而且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定性争议又影响取证的方向、成本和难度。对于此种行为的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
从以下方面分析,可以对“跑分”行为予以准确定性: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的关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具有各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实行行为有“窝藏”“收购”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行行为有“提供互联网接入”“提供广告推广”等。但这两种犯罪的实行行为也存在以下的关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条规定该罪的实行行为之一是“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提供资金账户”是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实行行为之一。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含义包含了“提供资金账户”。因此,在行为人实施了“提供资金账户”的实行行为时,对其行为的定性,并产生应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不同意见。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
一种情形是行为人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者(如电信网络诈骗,网络开设赌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事先没有犯罪意思的沟通联络;另一种情形是事先具有犯罪意思的沟通联络和客观行为的互相配合。无论上述哪种情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之间的关系,是帮助犯(狭义共犯)与正犯的关系,二者犯意产生时间具有同时性。而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与其关联犯罪,则是上下游犯罪的关系。即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实行行为“掩饰、掩瞒”(具体包括窝藏、收购、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方式)的对象是“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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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看情节,可以请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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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是指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银行账户并帮助转账的行为。“跑分”案件是当前“反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种多发型案件。此类案件,不仅证据审查难度大,而且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定性争议又影响取证的方向、成本和难度。对于此种行为的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
从以下方面分析,可以对“跑分”行为予以准确定性: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的关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具有各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实行行为有“窝藏”“收购”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行行为有“提供互联网接入”“提供广告推广”等。但这两种犯罪的实行行为也存在以下的关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条规定该罪的实行行为之一是“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提供资金账户”是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实行行为之一。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含义包含了“提供资金账户”。因此,在行为人实施了“提供资金账户”的实行行为时,对其行为的定性,并产生应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不同意见。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
一种情形是行为人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者(如电信网络诈骗,网络开设赌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事先没有犯罪意思的沟通联络;另一种情形是事先具有犯罪意思的沟通联络和客观行为的互相配合。无论上述哪种情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之间的关系,是帮助犯(狭义共犯)与正犯的关系,二者犯意产生时间具有同时性。而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与其关联犯罪,则是上下游犯罪的关系。即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实行行为“掩饰、掩瞒”(具体包括窝藏、收购、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方式)的对象是“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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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是指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银行账户并帮助转账的行为。“跑分”案件是当前“反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种多发型案件。此类案件,不仅证据审查难度大,而且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定性争议又影响取证的方向、成本和难度。对于此种行为的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
从以下方面分析,可以对“跑分”行为予以准确定性: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的关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具有各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实行行为有“窝藏”“收购”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行行为有“提供互联网接入”“提供广告推广”等。但这两种犯罪的实行行为也存在以下的关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条规定该罪的实行行为之一是“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提供资金账户”是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实行行为之一。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含义包含了“提供资金账户”。因此,在行为人实施了“提供资金账户”的实行行为时,对其行为的定性,并产生应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不同意见。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
一种情形是行为人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者(如电信网络诈骗,网络开设赌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事先没有犯罪意思的沟通联络;另一种情形是事先具有犯罪意思的沟通联络和客观行为的互相配合。无论上述哪种情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之间的关系,是帮助犯(狭义共犯)与正犯的关系,二者犯意产生时间具有同时性。而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与其关联犯罪,则是上下游犯罪的关系。即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实行行为“掩饰、掩瞒”(具体包括窝藏、收购、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方式)的对象是“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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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下方面分析,可以对“跑分”行为予以准确定性: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的关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具有各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实行行为有“窝藏”“收购”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行行为有“提供互联网接入”“提供广告推广”等。但这两种犯罪的实行行为也存在以下的关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条规定该罪的实行行为之一是“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提供资金账户”是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实行行为之一。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含义包含了“提供资金账户”。因此,在行为人实施了“提供资金账户”的实行行为时,对其行为的定性,并产生应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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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下方面分析,可以对“跑分”行为予以准确定性: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的关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具有各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实行行为有“窝藏”“收购”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行行为有“提供互联网接入”“提供广告推广”等。但这两种犯罪的实行行为也存在以下的关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条规定该罪的实行行为之一是“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提供资金账户”是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实行行为之一。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含义包含了“提供资金账户”。因此,在行为人实施了“提供资金账户”的实行行为时,对其行为的定性,并产生应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不同意见。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
一种情形是行为人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者(如电信网络诈骗,网络开设赌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事先没有犯罪意思的沟通联络;另一种情形是事先具有犯罪意思的沟通联络和客观行为的互相配合。无论上述哪种情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之间的关系,是帮助犯(狭义共犯)与正犯的关系,二者犯意产生时间具有同时性。而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与其关联犯罪,则是上下游犯罪的关系。即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实行行为“掩饰、掩瞒”(具体包括窝藏、收购、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方式)的对象是“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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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是指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银行账户并帮助转账的行为。“跑分”案件是当前“反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种多发型案件。此类案件,不仅证据审查难度大,而且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定性争议又影响取证的方向、成本和难度。对于此种行为的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
从以下方面分析,可以对“跑分”行为予以准确定性: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的关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具有各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实行行为有“窝藏”“收购”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行行为有“提供互联网接入”“提供广告推广”等。但这两种犯罪的实行行为也存在以下的关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条规定该罪的实行行为之一是“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提供资金账户”是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实行行为之一。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含义包含了“提供资金账户”。因此,在行为人实施了“提供资金账户”的实行行为时,对其行为的定性,并产生应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不同意见。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
一种情形是行为人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者(如电信网络诈骗,网络开设赌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事先没有犯罪意思的沟通联络;另一种情形是事先具有犯罪意思的沟通联络和客观行为的互相配合。无论上述哪种情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之间的关系,是帮助犯(狭义共犯)与正犯的关系,二者犯意产生时间具有同时性。而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与其关联犯罪,则是上下游犯罪的关系。即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实行行为“掩饰、掩瞒”(具体包括窝藏、收购、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方式)的对象是“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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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下方面分析,可以对“跑分”行为予以准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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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
一种情形是行为人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者(如电信网络诈骗,网络开设赌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事先没有犯罪意思的沟通联络;另一种情形是事先具有犯罪意思的沟通联络和客观行为的互相配合。无论上述哪种情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之间的关系,是帮助犯(狭义共犯)与正犯的关系,二者犯意产生时间具有同时性。而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与其关联犯罪,则是上下游犯罪的关系。即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实行行为“掩饰、掩瞒”(具体包括窝藏、收购、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方式)的对象是“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