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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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视网
时间:2022-07-13 18:0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方式之一,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安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利好的消息。因为股东大会决定增发股票给员工,让员工持股,激励的对象肯定是对公司发展至关重要的,一般是企业的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骨干人员。设置一定的解锁条件,在激励和约束的双重作用下,激励对象会更加努力贡献力量达到行权条件,这对于企业的利润增加以及长远发展非常有利,会明显带动股价。但是,也存在一些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设置的不合理,要么短期目标定得太高,牺牲企业的长远的业绩增长空间;要么设置的认股价太低,解锁条件又设置的门槛较低,无法触发激励对象发挥全部的才能,造成激励大于约束,激励对象为公司创造的价值低于其取得的回报。此时,就可能是利空的消息。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3 15:10
一般情况下是利好,因为*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一般是企业的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骨干人员。设置一定的行权条件,在激励和约束的双重作用下,激励对象会更加努力贡献力量达到行权条件,对于企业的利润增加以及长远发展非常有利,会带动股价。
拓展资料:
对于*性股票的征税方法,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员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过这些股票是有*的,员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并取得所得。因此,在授予日,员工取得的*性股票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所说的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不一样的,它不是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性股票,只有在解锁期内,员工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公司对员工符合条件的*性股票实际解锁时,员工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实际解锁日为*性股票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员工取得的*性股票所得,应在实际解锁日按*性股票所对应的二级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当初是按有偿方式授予员工*性股票的,可以扣除员工购入*性股票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应纳税额的计算。*性股票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股票期权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基本是一致的。需要关注的是*性股票计算中的"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性股票"规定月份数"的计算,应按如下方式确定起止日期:起始日期应为*性股票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日期,截止日期应为员工对应的*性股票实际解禁日。考虑到我国当前目前的《上市公司股票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性股票从授予日到禁售期结束不得少于1年。因此,在计算*性股票所得时,"规定月份数"一般就是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