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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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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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7 17:05
遗失普通*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必须如实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取得*联的一方如丢失*联,可向开具*方申请出具该份*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开票方的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入帐,一律不重复开具*。
遗失专用*的处理:若交购货方的专用*的*联及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有关*也已抄报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处理如下:开票方如实申报丢失*专用*的销售额,并及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开具《*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已抄税证明单》(以下简称《已抄税证明单》),再向购货方提供该*的复印件及《已抄税证明单》(购方拿*复印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关于遗失普通*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必须如实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取得*联的一方如丢失*联,可向开具*方申请出具该份*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开票方的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入帐,一律不重复开具*。若交购货方的专用*的*联及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有关*也已抄报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处理如下:开票方如实申报丢失*专用*的销售额,并及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开具《*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已抄税证明单》(以下简称《已抄税证明单》),再向购货方提供该*的复印件及《已抄税证明单》(购方拿*复印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的复印件及销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税证明单》申报抵扣和入帐)。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7 17:05
法律分析: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申请人请提供以下资料:
1、遗失*开票明细。
2、*遗失作废声明。
3、遗失*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其次,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核实其信息真实性后出具《遗失已填开*处理意见单》,申请人凭此作为记账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