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6 19:4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2 22:22
摘要《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18办不动产超抄写信息没写全行吗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还请您稍等,我看一下您的问题。您好,您这边详细地说明一下情况,我帮您分析呢请问办理不动产的时候让让抄写信息有些没写没事吧,,什么信息没有抄全呢地址额,这个还是蛮重要的1、房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房产所属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和复印件。4、房屋已经质检合格的证明和竣工证明文件。5、房屋的测绘报告,确定房屋的面积界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您这边还是把信息抄写全呢没抄写完要抄完的,不抄完容易以后发生纠纷地址写上,面积写上了就是其它没写,,了只要表格上有的部分您都要填写完毕呢写上了嗯嗯那就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以后,由于某种原因,申请人提出要求撤回登记申请,只要登记机构尚未将申请的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就可以撤回。因为登记事项一经记载于登记簿, 就已经完成物权公示,登记机构未经合法程序不能再对登记簿的记载进行更改。所以您这边要把信息写完整才能通过哦如果我的回答让您觉得满意的话,可以采纳后赞,或是点开我的头像关注我,以便后续有问题可以随时对我发送咨询哦。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