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对于腐败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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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6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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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22:12
应该对*群体分类,实际上要说的含义是:要把*分子的*行为是利用党风的权力还是利用行政权、司法权、国有资产的经营权来做的区分开来;把是属于“政党*”还是“行政*”区分开来,关键是要在根源上把是属于利用政党的权力还是利用行政权力区分开来。反*“党政”不分,弊病很大;实际上会影响到更有针对性地从源头上防治*的制度建设;“党政”不分容易使群众产生误解,直接损害党的形象。
*行为中国有,外国也有。联合国石油换食品中有*,现在追查结果是管理上出现了*;去年5月韩美联合司令部副总司令申日淳贪污1.4亿韩元被逮捕,是韩国历史上首个被逮捕的四星上将;去年7月我国天津女商人赵燕遭美国*滥施暴力无故殴打是司法*;去年8月英国(BBC)报道了科威特*卷入伦敦申奥丑闻,争取一张选票花费大约10万美元,等等。这些形形色色的*,似乎和行为人参加什么党派没有太大关系。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性丑闻案,公众关注的是总统是一位公众人物,并不认为这是一般的个人道德问题,也没有人追究或上升到是民主党的*。
透明国际在统计*情况时,也是按照行为人的群体进行分类的。分为参选者、候选人、政党、公务员、行政、经济社会组织等等。
国际上一般将*分为政党*(Political Party Corruption)、行政*、经济*和社会组织*等几类形式。而政党*的范围是指违反政党内的财政规则、贿选、对*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施加影响等等。一直以来,由于我们没有这方面的分类标准,因此,经常在书面或口头上表述称,“党的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利接受贿赂”、“党的*牟取私利放弃自己的职责”等等,以笼统的语言,把不同类型的犯罪,都收入到党政*的范畴里。
实际上,我们现在的*绝大部分反映在领导干部利用行政权力的*;司法人员利用司法权力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利用经营权力的*。他们当中的*多数加入了*党,但有的没有加入。他们的*利用的是行政权、司法权和国有资产的经营权,而不是党内的领导或管理的权力。所以说,这些人的违法犯罪,在理论上,与他们参加什么党派应该没有必然的关系。因为利用这些权力犯罪的*党员有,加入其他党派的或无党派的也可能有。最近,人事部有消息说,允许外籍人士加入公务员队伍,到时若有犯罪的,把他也扯进党内来,岂不成了笑话。当然,利用党内权力搞*也有的,例如,利用党内提拔任用的人事权搞买官卖官就十分典型。但是,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应该是什么性质,不应不加分析地笼统称为“党内*”,否则误会就太大了。
反*不分类,弊端很大。例如,我们见到的对外公开的*案件的资料,以便统计方法是查了多少案件,党员占多少比例,其中处级是多少、局级是多少、省部级是多少,等等。由于没有其他分类标准,很容易给人造成“政党*”的误解,其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再如,有的单位在已查处的反*案件的报道上躲躲闪闪,甚至塞给新闻单位不让报道,有的新闻单位报道了,遭谩骂、告状的都有,冠冕堂皇的理由是给党的脸上摸黑。殊不知,你不宣传不报道,人民群众怎么能够充分了解党在惩治*中的领导作用;怎么利用判例在全社会开展一般预防的教育,以达到刑罚的目的;怎么体现法律惩治犯罪的威慑作用。中国*党在全社会以改革统揽反*的各项工作,党的宗旨决定了,她是全世界政党中最有决心、最有能力解决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问题的,这包括政党、行政、司法、国有资产经营中的权力、制度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行为分类,有利于分清*的性质和根源,从而更有针对性地打击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经营权力滥用或监督不力产生的*行为,按照*群体分类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在中国的反*斗争中应该引用这样的作法。中国*党是执政党,我们的党有责任监督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当有的党员犯了罪错,违背了党的宗旨,损害了党的形象,应该把他们清除出党,但也应该避免不要把什么东西都扯到党内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22:12
按性质可分为**、经济*、生活方式*。
*上的*,首先表现在用人上。党的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考核等制度和程序遭到破坏,出现任人唯亲、搞裙带关系、只认钱不认人、跑官得官甚至贿选现象。第二,一些品质极为恶劣的不纯分子钻进党内,窃取了部分权力,欺上压下,弄虚作假,离间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第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迷失了*方向,*纪律松弛。少数*分子完全放弃了*主义理想、信念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肆意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内*生活准则,善恶颠倒,是非不分,敌友混淆,在*上蜕化变质。在*行为中,**是最关键的,是要害,但现在重视得还不够。
经济*的主要表现是贪污受贿,近年来这方面有些新变化。一是领域扩大,前几年多集中在商品流通领域,这几年扩展到党政、司法、经济执法、人事部门甚至学校。二是人员构成复杂化,过去是管钱管物的,现在是五花八门,什么人都有,只要手上有点权,就投入市场,搞权钱交易、权权交易。三是大、要案急剧上升,目前,万元以上案件占百分之七十左右,有些小县也出现上百万元、上千万元的大案。四是团伙犯罪增加,有时一个单位、一个县市陷进去一帮人。五是手段多样化,过去作案用涂改账目、虚报冒领等非法手段,而今却以种种“合法”方式出现,比如赠送奖券、信用卡、房屋、在麻将桌上光明正大地“赢”等等。六是犯罪技能高,比如受贿实行什么“四不原则”,即行贿者不可靠不收,有第三者在场不收,价值不大的不收,通过中间人不收。七是查处的难度加大,行贿受贿案一般是两人交易,知情的不举报,举报的不知情。
生活方式*突出表现在挥霍*、吃喝玩乐、养*等等,少数人骄奢淫佚、腐化堕落,完全丧失了起码的生活道德。
这三方面的*往往是互相联系的。*上的信念一减弱或丧失,不可避免地滑向营私舞弊、贪污贿赂的歧途,生活上*的窗口也必然打开。
按行为主体,可分为个体的*和团体的*两类。后者以单位、部门、地方的名义以权谋私,不给钱不办事,给多少钱干多少事,合谋走私骗税,瓜分侵吞国家资产,对党和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往往使一个单位,一级组织烂掉了。
参考资料:http://www.bjdj.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5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