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办动物检验检疫证明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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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6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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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6 22:51
要办动物检验检疫证明需要的资料为注射日期起程日不超过30天的《狂犬病免疫证书》;
带上所需材料后,检疫部门会对动物进行抽血化验,经检查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将签发有效期为3-5天的《活体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带动物出国,则要根据各国对动物入境的不同规定进行办理。
登机前提前将爱宠带至地县级(含)以上检疫部门进行检疫。
扩展资料:
根据《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检验检疫证书格式和内容对向中国输出的水生动物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风险分析、评估审查结果和检验检疫要求,与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协商签定有关议定书或者确定检验检疫证书。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境水生动物种类及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名单。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和包装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民航资源网——白云机场:携宠物乘机前须办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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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6 22:51
1、提前申报,一般提前3天。
2、提供动物免疫记录,动物已佩戴了农业部统一的耳标。
3、临床检查健康。
4、生产地没有发生动物疫情。
5、如果是种用动物,需进行相应的实验室项目检测。
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办理动物检疫证明。
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流程如下:
一、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申办资格):
1、凡从事饲养畜禽的饲养场。
2、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的场所。
3、凡从事其他与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的场所。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动物饲养场所、储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三、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相关文件:
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
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
6、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地点: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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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6 22:52
1、提前申报,一般提前3天。
2、提供动物免疫记录,动物已佩戴了农业部统一的耳标。
3、临床检查健康。
4、生产地没有发生动物疫情。
5、如果是种用动物,需进行相应的实验室项目检测。
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办理动物检疫证明。
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流程如下:
一、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申办资格):
1、凡从事饲养畜禽的饲养场。
2、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的场所。
3、凡从事其他与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的场所。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动物饲养场所、储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三、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相关文件:
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
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
6、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地点: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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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6 22:52
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相关文件:
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
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
6、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动物检验检疫证明介绍
动物卫生证章标志(6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的,标示某一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一种,共有两类四种,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即A类和B类,动物和动物产品。
具体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适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适用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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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6 22:53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 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第二十三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场(厂、点)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保存十二个月以上。
第二十六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变质。
第二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变质;
(三)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四)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