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6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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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5 12:25
备案登记是备案审查制度的基础性环节。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在备案登记阶段应对报备文件的报备时限、报备格式、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规章一般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对规章制定程序的审查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规章的名称的审查。规章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如用“通知”、“复函”、“通报”等作为规章名称则属于不规范名称。二是对规章的公开参与、协调性的审查。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这是从保障规章的民主正当性和行政一体性提出的要求,最终将有利于规章的顺利施行。三是对规章的发布程式的审查。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或者*、自治区*、*署名以及公布日期。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四是对规章施行日期的审查。除涉及*、外汇汇率、货币*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无效,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