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初二下学期历史第三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课件,要有资料和图片!!3月10日之前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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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6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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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5 09: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一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第二章 土地的没收和征收
第二条 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第三条 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
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第四条 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
……
第三章 土地的分配
第十条 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
第十一条 分配土地,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耕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抽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之。但区或县农民协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村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在地广人稀的地区,为便于耕种,亦得以乡以下的较小单位分配土地,乡与乡之间的交错土地,原属何乡农民耕种者,即划归该乡分配。
……
第五章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对土地改革工作的领导,在土地改革期间,县以上各级*,经人民代表会议推选或上级*委派适当数量的人员,组织土地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处理有关土地改革的各项事宜。
第二十九条 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
第三十条 土地改革完成后,由*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 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第三十一条 划定阶级成分时,应依据**颁布的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按自报公议方法,由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在乡村*领导下民主评定之。其本人未参加农民协会者,亦应邀集到会参加评定,并允许其申辩。评定后,由乡村*报请区*批准。本人或其他人如有不同意见,得于批准后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法庭提出申诉,经县人民法庭判决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土地改革的实行,在土地改革期间,各县应组织人民法庭,用巡回审判方法,对于罪大恶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并要求惩办的恶霸分子及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依法予以审判及处分。严禁乱捕、乱打、乱杀及各种肉刑和变相肉刑。
人民法庭的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 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前,为保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护人民的财富,严禁一切非法的宰杀耕畜、砍伐树木,并严禁荒废土地,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或其他物品,违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土地改革一切措施符合于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及意志,各级*应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农民及其代表有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及*各方各级的一切工作人员的权利。侵犯上述人民权利者,应受法律制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法适用于一般农村,不适用于大城市的郊区。大城市郊区的土地改革办法,另定之。
本条所称的大城市,由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按城市情况决定之。
第三十六条 本法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但在汉人占多数地区零散居住的少数民族住户,在当地土地改革时,应依本法与汉人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条 本法不适用于土地改革业已基本上完成的地区。
第三十八条 凡在本法公布后开始施行土地改革的地区,除本法第三十五、第三十六及第三十七条所规定之地区外,均须按照本法施行。各地何时施行土地改革,由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及省*以命令规定并公布之。
第三十九条 本法公布后,各省*应依本法所定原则及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当地土地改革实施办法,提请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批准施行,并呈报**政务院备案。
第四十条 本法经**委员会通过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