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乡镇公务员请病假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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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6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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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4 18:55
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得病,身体不舒服,都可以请假,但是工资发放不一样: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县*正副*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 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