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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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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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9 06:23
1、我方将合同影印件寄送该*就行了。因为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双方约定仲裁,那就排除了*的管辖权,*无权受理该案。
2、若以这3900台交货,构成违约。卖方不可以援引5%的增减幅度以3900台彩电交货,因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关于约数的规定:第三十条 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和单价的增减幅度a.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
3、买方的要求合理。因为本案中虽然采用的是CIF条件,在此条件下,卖方交单即交货,无需保证到货,但贸易惯例本身不具有强制性,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要求对惯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合同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