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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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5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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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4:56
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从上述材料来看,甲乙之间的合同对合同标的——蔬菜的具体种类约定不清,彼此的争端在于对蔬菜种类的理解不同,因此,需要依照《合同法》第125条对蔬菜种类进行解释。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彼此间有交易习惯——甲“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因此,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交付的蔬菜种类为大白菜、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4:57
答:(1)合同标的是指合同的客体,即当事*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标的可以是货物,也可以是劳务,还可以是技术成果或工程项目等。 (2)从上述材料来看,甲乙之间的合同对合同标的——蔬菜的具体种类约定不清,彼此的争端在于对蔬菜种类的理解不同.
(3) A、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B、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并无太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C、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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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14:57
合同标的是指合同的客体,即当事*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标的可以是货物,也可以是劳务,还可以是技术成果或工程项目等。
本案中的合同标的就是那1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6000公斤新鲜蔬菜
合同法貌似有一条,
意义模糊,按合同法的规定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的解释。
如果合同是甲公司拟定的,那么,不利于甲公司的解释就是“新鲜小白菜是新鲜蔬菜”,乙公司部承担责任和损失。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4:58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本案中的合同标的就是那1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6000公斤新鲜蔬菜合同法貌似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