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5 07:0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0:21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29条、31条,《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9条、11条、17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由城市规划、建设、房产、土地管理等部门共同审查该宗土地用途、面积等使用条件报*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再实施供地。本案李某的加工厂处于城市规划区,且原属划拨土地,其破产转让土地,应当先经上述部门共同审查该宗地可否作为肠衣厂或商住楼用地后土地管理部门才能组织实施供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第61条规定,李某转让厂房时,应当先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然后再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本案李某不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仅凭原划拨土地使用手续和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直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是不合法的,而土地管理部门没经过上述法定程序擅自为李某变更土地登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也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