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5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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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6:26
(1)月经期保护。《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这是对女职工经期的保护规定。
所谓高空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包括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空作业。在低温和冷水中作业会对月经期的女职工生理卫生产生不良影响,故不能安排月经期的女职工从事低温、冷水作业。第*体力劳动是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746千卡/人,劳动时间率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2)怀孕期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钢、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有害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标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锻造等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高空作业等。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处理。对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3)产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指出: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疗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假期。
(4)哺乳期保护。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30分。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的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