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内容有哪些建议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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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5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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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8 17:53
公司法律师说法之十三: 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内容的建议性规定,是指公司章程可以采纳公司法的建议,也可以不采纳公司法的建议而另行作出规定。需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章程未对公司法建议的事项另行作出规定,则公司法的建议性规定就转变成了强制性规定,公司必须遵守。 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内容的建议性规定,在条文中一般以“但”、“可”、“可以”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等形式出现。 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内容的建议性规定,按公司法编排顺序罗列,有如下诸多种(又是条文的堆积,非需要者看看标题即可!): 1、对有限公司股东分取红利和增资优先权的建议性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对有限公司股东会通知时间的建议性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建议性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公司经理职权的建议性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5、对有限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的建议性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6、对有限公司设立监事的建议性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7、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建议性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对股东资格继承的建议性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9、对股份公司累计投票制的建议性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10、对股份公司利润分配的建议性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