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5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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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7:59
法律分析:不同提取公积金的情况需要留存的公积金比例不同,以下是不同情形提取公积金的比例标准:
1、租房:每月可提取当月缴存额的一半,应留存当月缴存额的50%,每年提取额不能超过12个月的可提取额度。
2、购房、装修、翻修:提取额不能超过购房、装修、翻修等所需的费用,且不能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如果本人及家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留存余额不可少于40%。
3、偿还房贷:本人及家人只有一套住房的,提取额不能超过上月缴存额,本人及其家人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当月缴存额的60%,需留存当月应缴存额度的40%。
4、另外,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提取全部公积金,不用留存余额:
(1)退休;
(2)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上,失业且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在境外定居(包括港、澳、台);
(5)享受低保;
(6)户籍迁出本市,且已经转移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
(7)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